覃廷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工作带来了颠覆性影响。特别是,对农村信用社这样的农村金融机构来说,如何深刻领会,并积极制定应对措施,对于推动农合机构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风险管控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理解新《公司法》的内容变化,把握精神实质
这次新《公司法》修正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几点:
(一)新《公司法》针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一共修改了12个条款,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
第一,注册资本由认缴登记制代替了实缴登记制,取消了“实收资本”的概念。
第二,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以前公司实收资本是工商登记的主要事项,新《公司法》则取消了这项规定,而且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股东出资免验资证明,工商部门也不再审查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三,注册资本登记放宽条件,以前规定了出资结构以及比例限制,新《公司法》则取消货币出资金额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同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首期出资限额以及剩余出资缴纳期限限制,取消公司减资后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二)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主要规定:
第一,实行营业执照年度报告制度,取消企业营业执照年度年检制度(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时间),新规定是企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超过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载入永久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如有虚假注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全国采用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实行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为市场主体登记提供更多便利。
深刻研判新《公司法》对信贷风险管理的影响
第一,公司资本制度的修订,颠覆了对企业资质预判的观念。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注册资本改变过去实缴制为认缴制则彻底改变了过去依赖公司注册资本规模判断公司资质的观念。直接增大了授信评估的难度,授信风险加大。
在实缴制下,注册资本的规模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对象来说是一种宣示公司实力的方法。但是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上千万元甚至亿元的公司。如果股东只是认缴,那么交易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转移到债权人这边,重要交易的前期调查中必然包括对方注册资本到位状况。在农合机构尚缺乏系统的客户评估评价系统支持的情况下,对于客户的“实力”预判的难度可想而知。尤其要重点关注的是新 《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弱化了注册资本对债权的保障能力,扩大了出资方式,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改变了企业信用结构。在没有相关的评判系统支持的情况下,仅靠信贷员了解和通过手工操作,是不可能真正了解一个公司实力的。此外,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是股东对公司的初始投资,会随着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起伏变化。在当前经济仍有下行风险的形势下,个别企业为了达到银行信贷准入门槛,争取评级、授信的目的,出现了虚假注资、虚报出资、抽逃出资、虚假增资、虚增资本公积,进而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干扰了农合机构的信贷准入、信用评级、授信管理,甚至发生企业骗取贷款等信用风险。
第二,公司章程约定优先原则增大了信贷风险控制的难度。
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在新《公司法》中多处出现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例外条款,这体现了公司治理完全市场化的原则。但对于银行的信贷管理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信贷风险概率,在发放贷款和贷后跟踪管理过程中如果稍有疏忽,都有可能导致信贷风险。
第三,取消出资期限的限制增大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向股东追偿的难度。
新《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股东可自行决定出资期限,并且公司股东可随时修改公司章程对出资期限进行调整,这样就会导致股东出资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未到,而公司又不能向债权人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无法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积极制定防范信贷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是准确把握实缴资本制与认缴资本制区别。资本真实应包括实缴资本的真实和认缴资本的真实。通过关注公司的现金流量和其他有效资产的动态变化,准确把握公司的资产真实性。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必须有全体股东签字。认真检查银行方面的企业银行存款明细分户账,查看企业存款是否如实、足额存入,有无伪造进账单行为。还要认真查看存款的来源和使用,分析企业是否存在以借款或信贷资金作为注册资本的行为,有无存在验资后又抽逃注册资本的问题。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的,分析是否存在资本金增加的同时,“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等科目相应增加的行为,准确把握有无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要通过查阅企业相关资产分户账和实地查看等方式,核实资产的产权是否清晰,分析注入资产的所有权是否明晰,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产权是否转移,是否办理过户。
二是强化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尽职调查。长期以来,银行已经把企业注册资本的大小作为评判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惯例。而现行新《公司法》下,资本制度的改变,对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结构分布也将发生重大影响。信贷人员必须加强责任心,提高分析公司财务报表的能力,对代表公司真正实力的有效净资产等关键财务数据,要通过账账核对、账证核对和账实核对等方式进一步还原和核实,摸清其真实财务状况,剔除虚假资产,为评级授信打下牢固的基础,把好信贷准入关。在公司出资未全部到位期间,应重点关注公司现金流和其他有效资产的动态变化,尤其是以价值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较大债权、股权作为注资的。对信贷客户财务报表中有关 “货币资金”、“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等账户,如有异常变动,信贷人员应及时找出原因,综合分析借款人的整体偿债能力。对于无形资产应该注意审查: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作为投资的土地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
三是必须重视审查公司章程、认缴协议等重要文件的有效性并关注其修订变动。审查担保人或借款人的章程、决议及其签章的真实性十分重要,因为它有可能导致借款协议或担保合同无效。信贷人员在调查、审查中要仔细研读公司章程,调查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程序。通过公司章程重点了解各股东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尤其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正确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努力发掘该公司的关联方交易,了解公司的议事规则、表决方式。由于新《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可以特别决议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信贷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密切关注客户公司章程的变更,建议把公司章程(加盖公章)作为重要的信贷档案予以保管。
(作者单位:广西南宁市区农村信用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