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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员会通过修改政府采购法决定删除关于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对修改政府采购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9月2日,财政部披露出政府采购法三处修改地方,最大改动在于取消了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自2013年12月以来,国务院已先后取消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等。据财政部数据,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约为16000亿元,同比增长17.2%。而在10年前,全国政府采购金额仅1600亿元。(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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