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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区出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办法

日前,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印发《郧阳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郧政规〔2016〕1号),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及监督管理活动。

该办法共五章49条,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万元以上的工程、100万元以上的工程货物和50万元以上的工程服务,必须按照发改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和组织形式招标。符合法定情形不招标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社会资本投资开发的商品住宅必须招标,可以邀请招标;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按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审批的采购计划、方式执行。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由财政局监管,招标采购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但项目所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适用本办法。二是厘清了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与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是房建和市政、交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合同的备案,以及招标投标履约行为等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系招标人、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交叉的项目,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三是规定了交易行为监管制度与措施。明确了法定招标条件、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招标登记程序及所需资料,取消了招标采购重大事项报告备案程序;规定异地招标、评标应报告区综合监管机构;规定一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特殊项目资格预审,资格预审优先采用合格制;明确了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遵守的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不得有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等。(十堰市郧阳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王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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