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是社会关注度极高的领域,也是腐败行为多发的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关键就是能否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合肥市在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同时,高度重视对综合监管行为的管理。通过法制引领、风险查摆、流程规范、权力公开、广泛监督等措施,建立了有效的监管机制,规范了涉诉事项的处理行为,形成了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环境。不仅实现了监管与操作的有效分离,更从源头预防了综合监管带来集中腐败的风险,取得了良好的监管效果。
一、依法授权、实施综合监管
招投标体制改革之初,为建立健全市场建设监管机制,清除部门分散多头执法的弊端,形成统一招投标市场相对独立的法制体系,2007年3月,合肥市政府颁布《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创新性地对市属部门涉及招投标业务的执法权实施了“委托集中执法”。明确“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类交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单位或个人违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委托市招管办负责实施。”。2013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财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房地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将“委托集中执法”转变为“法律授权执法”,厘清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和市属职能部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执法的职责边界,进一步强化了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作的监管和服务职能。
二、建章立制、统一监管标准
为统一监管标准,保障项目交易服务,合肥市在市场主体行为监管、不良行为曝光、项目履约等方面不断健全规章制度。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投投标工作的意见》、《合肥市公共资源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成为市场建设、交易监管和规范运行的基础支撑;市公管局与市纪委、监察局联合出台《合肥市违法招标投标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与市建委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合肥市治理建设工程挂靠行为实施办法》,与市监察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对违规干预交易过程、违法参与交易竞争,以及交易案件的依法查处做出规范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合肥市公共资源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细化投标人、中介机构、评标专家等5类市场主体的69种不良行为处理标准;建立项目跟踪调研分析制度,对群众关注、政府投资的重特大项目,通过定期巡查和跟踪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工作内容向标后监管延伸;实行回访反馈制度,由业主、专家和技术监督局等共同组成联合项目验收小组,对重点产品、重点材料进行抽检、检测,并签署验收意见,将履约验收情况向招投标中心反馈,确保采购货物、产品与招标一致;实行投诉案件外出调查核查制度,对投诉人反映的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业绩、串标、围标等行为,会同纪检等部门到外地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处罚事实确凿,证据充分。
三、查摆风险、及时堵塞漏洞
合肥市公管局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以找不出风险点作为最大的风险。在项目交易环节不断排查风险,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标前,对项目招标文件、答疑补遗等进行备案审查,强化招标文件的严谨性和统一性,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及不公正条款 2118条,保障了项目交易起点公平;标中,市纪委、检察院驻场监督,聘任91名“大众评委”担任现场监督员,定期开展“市民走进招投标”活动,局督查处加强对开评标过程的检查和巡查,及时处理开评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形1908起,从而建立起交易过程有效的立体监督体系;标后,通过约谈、履约反馈、标后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提高了交易实施过程中的履约保障。同时,以网上交易、专家抽取、电子竞价、保证金管理等9系统的信息化技术应用,实现了内部操作的全记录、交易信息的全公开、交易监管的全透明,屏蔽了外来和人为干预风险;开通使用55个乡镇平台,实现基层产权信息收集、上传文件等全网络操作;强化项目造价的编、审、管,强化清单控制价编制责任,开展住宅产业化试点城市建设项目造价分析,建立了中标价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发布制度,调整中位值计算范围并动态调整中位值控制参数,引导市场良性发展。
通过不间断的交易现场监督、标后巡查、多层面意见征集,市公管局有效强化了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微观环节的监管。同时,以交易中心标准化建设、“三严三实”主体教育活动为契机查找工作风险点,对交易过程的20环节排查风险点35个。
四、规范流程、严格涉诉处理
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内容的日益拓展,针对交易过程的投诉已成为市场交易主体之间互动、维权的主渠道,受理、分析、决策、执行涉诉事项对于化解市场风险、构建市场诚信、维护交易主体权益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合肥市公管局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市场督查工作一直是综合监管的核心。2015年以来,通过对各类涉诉事项处理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剖析后,针对存在的风险重新制定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涉诉事项处理工作规程》,严格规范各环节工作,压缩涉诉事项处理环节的自由裁量空间,统一规范工作标准和尺度,对涉诉事项处理采取的一系列严格措施收到了积极效果。
一是集中受理。市公管局提请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针对交易结果的投诉事项由市公管局统一受理。要求各行业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市长信箱或热线、信访等相关部门应准确把握好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的条件,涉及交易过程和结果的投诉函件直接批转市公管局处理。二是投诉甄别。把投诉事项区分为常规投诉与非常规投诉两类。符合受理规定的常规投诉向投诉人出具《投诉受理通知书》,局领导批办后,督查处明确办理责任人、办理时限要求并建立工作台账,以防止暗箱操作、拖拉懈怠等现象;市纪委、市长热线、市信访局、交易中心等转来的非常规投诉,局领导批办后5个工作日内将联系情况(包括匿名反映、无法联系)、处理工作进展等反馈来文单位,对线索指向明确、证据支撑有力的情况反映,启动调查处理程序。三是依法调查。督查处采取函调、外调、约谈等方式获取外部证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形成《涉诉事项基本事实认定及初步处理意见》,必要时可将该《初步处理意见》发投诉人、被投诉人或相关交易主体,要求其书面反馈或增加提供证明材料。四是集体决策。市公管局成立督查业务事项决策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班子、业务处室、调查部门、法律顾问参加,研究决定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事项处理程序和标准,集体研究重大或敏感问题的处理决定,以不断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五是严格执行。规范各类处罚决定下达环节,明确了送达、签收等关键要求,以进一步杜绝处罚的随意性。同时,为避免项目处罚决定下达后执行不及时,制定了严格的决定执行工作衔接机制,明确了执行的告知、办理、时限,决定一经下达,立即执行到位,消除说情乃至寻租空间。
五、部门联动、强化市场监管
合肥市公管局把诚信联建视为市场建设的终极目标,成立了由局长、党组书记担任组长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观念,健全信用管理机制,促进行为自律。
一是建立市县区统一的交易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将市属及各县区的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变更公告、不良行为处罚等交易信息统一在市公管局外网发布,实现全市投标企业不良行为处理记录信息的互认联动和共享;二是与全市建设、水利、交通等行业管理部门实行信用联动管理,将施工单位违规违法处罚信息的处罚信息全部整合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发布,实行联动处罚;三是对招投标中违法违纪案件,综合运用行业监管、纪检监察、审计、公安、检察等职能跨部门联合执法,努力形成执法合力。与市纪委对接电子监察系统、公共资源诚信建设,与市检察院联动对重大项目实施各方主体的廉政约谈和廉政巡查,会同公安、质监等部门联动查处招投标违法案件,建立与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动执法和处理机制,就项目实施过程中具体事宜进行检查回访。
同时,建立全省16城市、南方十城市、长江中游4省会等区域合作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在区域间的合作和联建力度,实现了“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
8年来,合肥市公管局受理处理各类投诉及信访等事项3692起,会同纪检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共查处招投标过程中放弃中标资格、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的投标企业和个人589家(个),记录不良行为521条,对273家企业或个人做出限制半年以上交易资格的决定并公开曝光。2014年和公安及纪检部门联动对涉嫌围标串标的11家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刑拘,有力地维护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