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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采购交易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盘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及退还。


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数额,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取整数)标准收取。本市供应商亦可自愿申办年缴制,5000元标准的诚信保证金,作为其参加不超50万元预算项目的投标保证资金。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数额原则上按照项目估算价总额2%(取整数)标准收取。项目估算价不超1000万(含),按2%标准收取;项目估算价1000-3000万(含),按1.5%标准收取;项目估算价3000-5000万(含),按1.0%标准收取;项目估算价5000-10000万(含),按0.8%标准收取;项目估算价10000万以上,按80万元标准收取。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采用电汇、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采用电汇形式交纳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从其基本账户主动汇入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付时间以投标保证金到帐时间为准。采用银行汇票和银行保函形式缴纳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至盘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出示交易中心出具的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凭证。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交易中心有权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价不高于10%标准收取;中标合同价不超1000万(含),按10%标准收取;中标合同价1000-3000万(含),按8%标准收取;中标合同价3000-5000万(含),按6%标准收取;中标合同价5000万以上,按4%标准收取;


中标(成交)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履约保证金采用电汇、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从其基本账户汇入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付时间以保证金到帐时间为准。


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自中标(成交)通知书签发之日起,5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条 投标人被投诉,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撤消投标的;


(二)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不按照规定时间或拒绝签订项目合同的;


(五)中标(成交)人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他人的;


(六)在签订合同后,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


(七)拒绝履行交易合同义务的。


(八)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投标人缴纳和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要与投标人投标时所提供的名称相一致,如有不同,应当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中标(成交)人在按交易合同履约完毕,经检验达到合同要求,交易中心凭《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验收报告单》,3日内给投标人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节假日顺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不予退还:


(一) 中标(成交)人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


(二) 中标(成交)人没有正当理由,未按照合同承诺全部履约的。


(三) 中标(成交)人拒绝履行项目合同所规定义务或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合同的。


(四) 中标(成交)人在项目合同签订及交纳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后,因人为因素致使工程工期严重滞后或工程质量发生重大偏离的。


(五)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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