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各方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体系,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时出台《泗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宿发[2016]7号)文件精神,要求限额以上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规范交易。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借鉴和吸收了省内外县市的经验和做法,本着以问题为导向,以管用为原则,力求《办法》能够较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本《办法》共有十一章三十四条,明确了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交易场所、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流程、代理比选、评标办法、代理管理、评委管理、违规认定、信用管理和法纪责任等内容。《办法》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明确了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是该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集中场所,为进场各方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该县进场交易项目全程管理;县监督办对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行为、服务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办法》既体现现行法规精神实质,又契合该县建设项目实际状况,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划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的范围;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进场招标标准;对招标程序进行进一步简化,免除了招标前期所需诸如建设规划、用地规划、图审、资金证明等前置建设审批资料备案程序,项目进场招标前期资料仅需提供发改部门立项或国家、省、市主管部门项目批准建设文件即可进场交易;赋予业主单位评标办法自主选择权,丰富了评标办法,在以往仅有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基础上,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充分竞争,又增加了针对技术难度不大,施工工艺常规项目,可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和合理低价法两种评标方法。同时,规范了招标限额以下项目自行交易流程,强化了该县工程监督办对小型项目备案管理职能。《办法》强调应进场交易项目必须进场交易,禁止场外交易。代理机构是交易市场重要主体之一,受业主委托,签订代理合同,按合同约定代理事项为业主服务,代理质量好坏,会对中标人的选择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办法》优化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办法,虽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是业主的权利,但业主应通过比选方式,让业务素质好、履约能力强、依法守信代理机构脱颖而出,而不是任人唯亲,只指定自己“关系户”代理项目。
评标专家的业务素质、敬业精神、职业道德、个人好恶都会对评标质量产生影响,《办法》建立评标专家准入清出制度,强化业务培训与提升机制、对评标专家实施动态考核,积极引导评委公平公正评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市场顽疾历来是交易监管的重点和难点,随着社会不断进步,违法违规方法也在不断推陈出新,实践中,有的投标人明显涉嫌围标串标,但现行围标串标的认定条款又无法覆盖,依照现行法规有点束手无策。《办法》根据经验积累,并经过反复论证确定可行后,增加部分新的违规认定标准,可以更好地解决实质性围标串标问题,如对不同投标人上传电子标书IP地址相同的可认定为串标、从同一虚拟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等均视为围标串标行为,通过拓展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办法,IP地址识别法加大了同一人制作多家标书的难度;严格对同一虚拟账户汇入核查,增加了违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回收风险。《办法》突出了信用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应用广度和深度,引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大大增加失信成本,真正体现“一处失信,处处受罚”的理念。对交易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禁止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严格的追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