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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三抓”加强招投标监管

通城县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结合实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通城县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在招投标监管工作中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抓招标事前监管。一是建议公共投资项目代理机构由招标人抽签决定,并将抽签决议以书面形式向通城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登记。二是严格工程造价审核。由县建工局负责公共投资工程造价预算审核,以核定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三是实行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制度。投标企业须提供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证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企业的保证金,必须由该企业基本账户汇出;应返还的保证金,也要返汇到企业基本账户。凡未从企业基本账户汇出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抓招标现场监管。一是对各投标企业的资质业绩原件实行资格后审。在开评标现场,评委、专家对各投标企业的资质业绩原件进行会审。二是加强对投标企业跟踪审查。重点公共投资工程项目,开标时,须是企业法人代表或拟派的项目经理到场,不许委托他人。如外地企业中标,采取实调或函调等方式,对投标企业资质、经营情况、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一旦发现假借资质、私改报价、肢解分包转包等行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

抓招标后期监管。一是对投标人、代理机构与评委实行信用记录制度。通城县对投标人从报名登记到签订工程合同全过程进行信用记录制度,如发现违规一次,则对该项目经理进行扣分处理,并对所属招标企业黄牌警告;如发现违规两次及以上,则取消该项目经理入隽资格一年,并对所属投标企业进行扣分处理。在项目施工管理中,如发现转包他人,则取缔项目经理入隽资格一年,并对所属投标企业黄牌警告。二是已招标项目如涉及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须由项目单位和原设计单位将清单修改后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通城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咸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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