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财政厅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指南》,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 号)要求,明确合作创新采购实施路径,发挥政府采购需求牵引作用,支持应用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合作创新采购,即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按合同约定采购研发成功创新产品的新型政府采购模式。指南划定适用边界,两类项目可实施合作创新采购:一是市场现有产品、技术无法满足需求,需要开展技术突破的项目;二是依托研发创新产品构建新范式、新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提升功能性能与实施绩效的项目。同时明确,仅对现有产品改型、对已有技术成果开展验证测试等无实质性技术创新项目,不适用该采购方式。
指南清晰界定实施主体权限: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可直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也可授权下属预算单位实施;设区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经省级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采购人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组织采购活动。
在实施流程上,指南对项目前期准备、供应商邀请、谈判小组组建、创新概念交流、研发谈判、确定研发供应商、合同签订、研发管控验收、创新产品首购等全链条环节作出规范。项目实施前,采购人要做好市场调研与专家论证,科学设定研发目标、研发费用和期限,严格履行内部审查与授权批准程序。采购过程设置创新概念交流环节,可根据交流情况对采购方案作实质性调整;通过多轮谈判遴选研发供应商,研发供应商最多不超过 3 家。研发完成验收后,通过首购机制确定最终采购产品,其他单位后续采购同类创新产品,可在研发合同终止前,以不高于首购价格采购。
指南明确项目周期与经费管理要求:研发、迭代升级加上首购交付,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重大合作创新采购项目最长不超过 3 年。采购人要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研发经费,可设置激励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研发成本补偿与激励资金。
同时,指南强化组织保障与内控管理,要求主管预算单位精准甄别创新项目,系统梳理本部门适宜开展合作创新采购的事项;采购人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内控制度,对需求管理、中期谈判、合同履约、验收首购等关键环节全流程管控,防范采购风险。各地各单位将结合实际,稳妥有序推进合作创新采购落地,推动财政资金效能转化为创新发展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