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恶意竞争问题的通知》,全面落实财政部财库〔2026〕2 号文件精神,靶向整治政府采购领域 “内卷式” 恶意低价竞争,防范产品质量不达标、履约失信、财政资金浪费等风险,健全异常低价全链条管控机制,旗帜鲜明提出**不得以价格原因随意废标**,推动政府采购实现优质优价目标。
针对政府采购项目中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先采购、本国产品价格扣除等政策优惠情形,通知明确异常低价审查的计价口径。凡是享受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联合体分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新能源汽车租赁、本国产品等价格扣除政策的项目,判断是否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统一采用供应商价格扣除前的原始报价计算**,避免政策红利被误判为异常低价,保障各类扶持政策落地不走样。
通知严格规范异常低价审查启动程序。政府采购项目一旦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审查触发条件,评审小组必须立即开展异常低价专项审查。对应当启动而未启动、未按规定开展审查的,视同评审专家未独立依法评审,财政部门将依据评审专家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赋予采购人弹性调整权限,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实际提高异常低价审查触发数值标准,但上调上限不得超过 65%,调整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在履约验收环节,新规强化低价中标项目全周期风险防控。对于触发异常低价审查后仍然中标的供应商,原则上不予安排预付款,严控财政资金风险;可分期实施的项目推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资金拨付严格绑定履约进度与验收结果。针对中标后拒签合同、履约不到位、验收不合格等情形,要求采购人依法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文件划出重要红线:**严禁单纯以价格为由随意废标**。经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触发异常低价审查后依旧中标的供应商,采购人不得再以报价异常低为由实施废标,也不得自行或申请财政部门更换、顺延其他供应商。对于报价未达到异常低价审查触发条件的,评审委员会、采购人不得仅凭报价偏低,强制要求供应商提交报价合理性证明材料,更不得据此判定为无效投标,或是成交之后予以废标,切实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维护采购结果的法定效力。
据了解,本次新规构建起 “报价口径界定‑评审程序约束‑履约验收管控‑禁止随意废标” 的闭环管理体系,既严防恶意低价带来的质量隐患,又杜绝片面排斥低价、随意否定合法竞争结果的现象,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营造公平透明、良性竞争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