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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新政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

近日。天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聚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管理、内控建设、业务流程、监督监管全链条划定合规红线,补齐代理机构专业化不足、内控薄弱、风险管控缺位等短板,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推动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护航全市政府采购市场公平有序运行。

此次政策出台紧扣国家《政府采购领域 “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 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年)》工作部署,立足天津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衔接《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管理要求,明确总体改革方向:以健全内部权力制约机制为核心,落实 “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 管理原则,引导代理机构搭建全流程内控体系,实现采购业务全环节风险可防、过程可控、责任可溯。

《指导意见》明确 12 项核心工作任务,从人员管理到档案留存形成完整合规管理链条。

在从业人员与机构主体管理上,严格执行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动态管理,机构信息变更需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更新,每年 6 月底前完成专职从业人员社保信息更新;机构注销须同步办理名录注销及项目档案移交,杜绝 “空壳机构”“失联机构” 监管盲区。

在内控与风险制衡层面,要求代理机构完善文件编制复核、评审现场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划定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负面清单;推行业务岗位分离制衡,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评审组织与质疑答复岗位分开设置,项目受理、开评标组织、保证金管理、纠纷处置分段管控,配套岗位轮岗、离岗审计、项目终身追责机制,从内部斩断违规操作空间。

针对采购实操关键环节,新政细化刚性约束:

一是规范委托代理行为,必须签订正式委托协议明确权责,严禁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采购人不得指定代理机构、不得转嫁评审费用;

二是精准编制采购文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绿色采购等政策,量化技术参数与评审标准,严禁触碰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禁止条款;

三是优化评审专家管理,推行跨品目随机抽选专家降低人为干预,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履职评价上报,落实利害关系人员强制回避,评审现场不少于 2 名工作人员在岗,全程音视频录音录像归档留存;

四是压实信息发布责任,执行 “先审核、后公开”,严控涉密、隐私信息泄露,杜绝公告错漏、无效链接等问题,信息发布质量纳入年度专项检查;

五是从严保证金管控,投标保证金不超项目预算 2%、履约保证金不超合同金额 10%,不得强制限定保证金缴纳形式、恶意滞压退还资金;

六是规范质疑答复与档案管理,建立质疑事项集体研判机制,非法定情形不得随意重新评审;政府采购档案自项目结束起至少保存 15 年,机构注销、采购人机构改革须明确档案承接主体,严禁篡改、销毁业务档案。

为保障各项要求落地,天津搭建智慧监管、财会监督、多部门协同监管三重保障体系。

数字化智慧监管方面,升级全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运用大数据实现采购全流程事前预警、事中监测、事后追溯,大力推广远程异地评审,盘活京津冀专家资源,提升评审公正性。

财会监督精准发力,财政部门常态化开展代理机构全覆盖监督检查,聚焦文件编制、开评标、保证金、信息公示等高风险点位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对采购单位与代理机构合谋违法实行一案双查,双向压实主体责任。

跨部门协同共治方面,打通财政、审计、纪检、公安监管线索移送、联合核查通道,依托数据比对筛查从业人员、评审专家异常行为,对政府采购领域围串标、倾向性采购、违规收费、档案造假等违法行为从严处置,形成长效监管震慑。

据介绍,本次《指导意见》将推动天津政府采购代理行业由粗放式经营转向专业化合规运营,进一步破除政府采购领域隐性壁垒、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以规范采购管理赋能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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