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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号令震撼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迎来史上最严招标投标现场管理要求

 身处监管顶层、研究前沿的群体,大多习惯于站在制度设计的宏观层面阐述理论、搭建框架,却很少俯身望向交易一线,直面现场运行的真实矛盾、倾听基层交易工作人员的真实声音。面对制度落地产生的错位与现实困境,众多业内专家学者、行业权威大咖多选择缄默观望、避而不谈。在行业普遍沉默的背景下,笔者作为从基层交易岗位走出的一线从业者,结合基层切身工作经历,客观剖析43号令在基层落地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堵点与突出问题,浅谈来自基层一线的观察与思考,本文仅为个人工作观点,仅供参考。


01规章体系多头分散,静态制度与动态整治并行,发文主体更迭频繁,基层执行尺度难以统一


当前招投标与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存在双重运行逻辑,分为长期固化的部门刚性规章、阶段性滚动开展的专项整治文件两大体系,两类文件联合发文主体、监管口径、适用范围各不相同,是造成基层政策认知混乱、执行尺度不一的核心根源。

     从固定制度规章层面来看,行业规制体系分散、各有侧重:规范施工招投标、货物招投标、投诉处理及评标专家管理的是7部委令;勘察设计招投标、电子化招投标是八部委令;公共资源平台管理的是14部委令;从动态专项治理上,19年招投标优化营商环境整治是8部委、22年进一部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是13部委、23年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治理是10部委、25年招标人主体责任8部委。静态制度与动态整治两套体系各自为政、缺乏统筹,发文口径不统一、责任边界不清晰、监管范围交叉重叠。 另外,工程招投标领域由发改体系规制管理,政府采购领域由财政部门独立管控,两条监管体系互不贯通、标准各异、自成体系,制度碎片化问题愈发突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多套规则交错并行、多部门监管尺度不一,导致基层在政策解读、日常履职、一线执行过程中摇摆不定,长期处于多头参照、无所适从的履职困境。


02与国务院平台整合意见及39号令权责规则相冲突,制度逻辑自相矛盾

 


      国务院《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 号)从顶层改革层面,明确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并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为落地 63 号文改革要求,2016 年出台十四部委 39 号令,将 63 号文确立的 “平台纯服务、监管归部门” 核心框架固化为部门规章,明确划定交易中心不得越位行使监管审查职能的刚性边界。后续 2019 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 号)进一步细化重申,强化公共服务定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是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交易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并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形成了“平台做服务、监管部门做执法” 的管办分离基本框架。 但43 号令在未修订上位政策、未调整 39 号令权责边界的前提下,出现了明显的制度对冲:一方面延续上位规则的表述,划定红线,要求交易中心不得行使、变相行使审批、监管、审查等行政职能;另一方面又新增大量前置义务,要求交易中心检索、识别招标文件中的排他性条款、隐性壁垒以及评标、投标过程中的各类异常,实质上把本该由监管部门行使的实体筛查、违规识别责任,下压给了只具备公共服务职能的交易平台。

 如果按照目前43号令的指导思想,包括笔者所在地区在内的众多基层交易中心,自成立之初便结合区域实际,探索形成了科学适配、运行成熟的管办分离分段治理模式。各地普遍将投诉处置、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限统一划归行业监管部门,坚守监管职能独立性;将开评标组织实施、公告公示发布、招标文件形式要件核对、交易现场秩序维护等前端服务工作交由交易中心负责,依托平台前置筛查、源头把关,构建起“前端程序过滤、后端执法查处”的闭环治理体系。经过多年实践检验,该模式运行顺畅、风险防控成效显著,从源头减少大量瑕疵项目流入交易流程,有效减轻了行业监管部门的后端处置压力。但在2016年14部委39号令、以及放管服改革,事中事后监管政策导向,自上而下调整机构三定方案、修订地方配套制度,片面将交易平台固化为纯服务载体。基层实践形成的治理经验在各部门权责争夺、边界博弈的的本位主义倾向不断弱化。现在43号令又开始强调交易中心的主动检索、识别招标文件中的排他性条款、隐性壁垒以及评标、投标过程中的各类异常,政策导向前后摇摆、标准反复变化令基层工作人员履职标准飘忽不定,长期陷入无所适从的困境。


03权责配置失衡,形成履职层面的现实悖论

 


      从现行法理框架来看,交易中心作为公益服务平台机构,不具备对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投标单位等各方主体交易行为开展合法性、合规性实体判定的法定职权。尤其是甄别招标文件条款是否设置隐性壁垒、排斥潜在投标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招标人首要主体责任,更是行业监管部门专属的行政执法权限,交易中心既无法定审查资质,也无行政处置权限。      但43号令权责设置严重失衡,形成鲜明履职悖论:一方面明确划定红线,严禁交易中心行使或变相行使审批、审查、监管类行政职能;另一方面又硬性要求交易中心对招标信息填报错误、中标公示信息差错、招标文件排他性条款、投标文件瑕疵、评标评审错误等各类问题开展主动识别、善意提醒和线索移送。这一规定让一线履职陷入两难困局:若不全面浏览、检索、审阅招标、投标、评标全流程信息,根本无法发现文本中隐藏的限制性、倾向性条款和评审差错,线索报送的法定要求无从落地;若主动检索核查、开展客观筛查,又极易被认定为变相行使审查、监管职权,触碰制度红线。当前规章未对平台技术性、客观性的线索归集、善意提示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人为设置履职障碍,导致一线工作人员普遍陷入“履职易越界、不履职怕被追责”的被动困境。


04权责边界模糊,存在招标人主体责任向平台转嫁的风险

 


      招标人作为招投标活动的发起主体,是招投标全流程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招标文件编制、交易活动开展的公平性、合法性承担首要责任,行业监管部门依法承担事后监督、违规查处的监管职责。43号令明确交易中心前端监测、异常提醒、线索报送的履职义务,却未清晰界定平台履职边界。      在现行事后追责机制导向下,极易出现权责倒挂、责任下移的问题。项目后续一旦暴露出违规问题,部分监管单位往往倒查后端交易服务平台履职情况,将本该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承担的主体责任,以及行业监管部门承担的监管责任,变相转嫁至无执法权、无实体审查义务的交易中心。这种不合理的追责导向,催生了“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消极履职心态,严重挫伤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履职积极性与主动性。


05制度落地缺少实操支撑,权责分工混乱失衡

 


     招投标各类交易问题权责归属清晰、主体界定明确,分属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四大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权责分明。其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填报错误,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及公示信息错漏等问题,属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履职疏漏;投标文件未加盖公章、未经负责人签字、联合体项目缺失共同投标协议、项目负责人存在在建项目冲突、投标文件内容高度雷同,均为投标人违规失信问题;评审分值核算失误、打分逻辑偏差、评审标准适用错误,专属评标委员会履职差错。      相较于上述显性问题,部分招标文件设置的隐性排他、限制性条款情形复杂、隐蔽性极强,识别甄别难度极大,即便是专业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也时常难以精准界定判定。具体包括限定投标人所有制与组织形式、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及中标条件、限定或指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及供应商等违规情形。      但43号令未配套出台细化识别指引、实操判定标准,无法有效区分项目必要专业资质、合理业绩需求与变相设置市场壁垒的边界。制度将本该由招标人、招标代理自律规范、行业监管部门专业核查处置的法定职责,变相转嫁至无审查权限、无执法职能、无处置手段的公益交易服务平台。同时,制度未建立履职容错机制,针对条款表述模糊、违规情形隐蔽、技术识别存在客观局限等不可规避的现实问题,未明确免责依据。交易中心仅承担公益服务职能,却要为全链条各交易主体的履职偏差、违规问题承担前置筛查兜底责任,权责严重失衡,进一步加重基层不合理履职压力,导致一线人员履职畏难、顾虑重重。      笔者认为43号令落地的核心短板,不仅仅是上述部分异常情形判定标准笼统模糊,重要的是制度顶层设计存在职责分工不清、权责不对等、责任转嫁的根本性问题,未依据招投标各方主体法定职责精准划分监管与服务边界,可能导致基层交易中心履职负重、被动兜底、无端担责。

06结语



      43号令立足招投标发展新形势,补充完善交易现场管控规则、规范场内交易秩序的制度初衷具备积极意义,但制度落地存在明显短板。为切实破解基层履职困境、理顺行业监管体系、杜绝权责错位转嫁,建议后续尽快出台配套释义与实施细则,精准厘清平台技术性线索筛查与行政实体审查的核心边界,明确划分平台服务责任、招标人主体责任与行政监管责任,健全线索闭环反馈机制和基层履职容错机制。进一步理顺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平台现场管理的协同关系,破除部门本位壁垒,让管办分离回归各司其职、协同共治的本源,推动制度设计贴合基层实操实际,真正实现政策落地见效、规范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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