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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确认函是否有法律依据

在政府采购实操中,招标文件确认函是不少采购项目发布前的必备环节,不少从业人员对其是否具备法律依据存在疑问。实际上,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确认函的设置和应用具备多层级的法律支撑,是落实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责任的重要载体。

首先是政府采购专门法规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承担主体责任。招标文件确认函正是采购人落实该法定责任的书面凭证,用于证明采购人已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核查确认,认可采购需求、评审规则、合同条款、政策落实要求等核心内容符合项目实际及法规要求。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也对招标文件的编制校验提出明确要求,确认函作为编制完成的最终校验凭证,符合部门规章对招标文件编制流程的规范要求。

其次是民事法律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及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采购人出具的招标文件确认函是其对招标文件内容作出的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具备民事法律效力,一旦后续因招标文件内容引发民事纠纷、行政投诉,确认函将作为划分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责任、判定各方过错的核心书证。

从实际效力来看,招标文件确认函对内可以明确采购各方权责,避免后续因招标文件内容争议出现推诿;对外则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查项目合规性、处理投诉举报的必备核查材料,若项目因招标文件违规被判定废标、责令整改,监管部门会根据确认函的签署情况划定责任主体,对未如实履行核查义务的采购人依法作出处理。

目前全国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已普遍将招标文件确认函作为项目开展的必备流程节点,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确认函不能流于形式,采购人在签署确认函前,应当逐一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核查,重点确认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采购预算、是否落实了中小企业扶持、绿色采购、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评审因素是否与采购需求一一对应,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内容,确保确认后的招标文件完全合法合规,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采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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