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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采购代理机构抽取专家时,可以屏蔽专家库中的评审专家吗?

一、问题引出

某采购代理机构承接机关后勤物业服务公开招标项目,抽取评审专家环节,工作人员查阅专家历史评审记录,认为部分专家审查细致、容易指出文件漏洞,担心影响项目推进,便无合规理由在抽取系统中屏蔽 8 名评审专家,缩减专家库可选范围后再开展随机抽取。

问题:采购代理机构抽取专家时,能否自行屏蔽专家库内的评审专家?

二、专家点评

特定操作规则须契合评审专家抽取法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第六十八条列明,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均属于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情形。

本案例中,代理机构仅以 “专家评审严格不利于项目推进” 为主观理由屏蔽 8 名专家,人为压缩可选专家范围,把法定的随机抽取变成定向筛选,明显违反法规要求。随机抽取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保证抽取范围完整、不受人为主观干预,人为屏蔽合规专家直接破坏该制度基础。

法律仅划定了可以屏蔽、剔除参评专家的法定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第十六条,除特殊项目外,本单位专家不能以外部评审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项目评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第十三条规定,参与进口产品前期论证的专家,不得参与同一项目评审。以上两类属于合法屏蔽情形。

而本案代理机构屏蔽专家的理由,不属于任何法定回避、禁止参评情形。擅自屏蔽合规专家,人为干预专家选取过程,会削弱评审的中立客观性,对潜在专家构成不合理限制,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

实务中还有一种常见误区:只要最后能抽出规定数量专家,人为屏蔽就不算违规。该认知并不成立。判断屏蔽行为是否违法,核心看屏蔽理由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而非最终能否凑齐评审专家。即便缩减范围后仍能抽出足够专家,无依据屏蔽专家的行为本身依然违规,会排除大量合格评审资源,干扰正常评审秩序。

三、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

第十三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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