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共计26条规定,其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与招标采购领域直接相关,标志着信用监管在招采环节的约束力进一步升级。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将实施多项管理措施。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将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这意味着一旦企业或个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和工程招投标的资格将受到实质性影响,信用状况不再仅是参考项,而是成为硬性考量依据。此外,被列入名单的当事人还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同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进一步强化了惩戒的广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这意味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后果将不再局限于市场监管单一领域,而是向全社会、全系统延伸,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更加明确。
针对企业普遍关心的信用修复问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当事人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和程序适用《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仍可通过合法途径申请信用修复,但必须满足相应的修复条件和程序要求。
此次《管理办法》的发布,将信用监管与招标采购深度绑定,对招采从业主体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日常经营中的违法失信行为可能直接导致丧失投标资格,信用管理已从软约束升级为硬门槛。建议各招标采购相关主体高度重视自身信用状况,提前排查风险,避免因严重违法失信被列入名单而影响业务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