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名录登记、从业管理、综合信用评价、监督检查四个维度,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全链条规范化管理,推动代理机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名录登记,动态管理。 《办法》明确,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须通过"广西政府采购网"填报机构信息、专职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制度、评审场所等材料,经审核后纳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开。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的,将被暂停系统操作权限并集中清理。
从严准入,规范从业。 《办法》规定,代理机构须具备不少于5名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办公场所及必要的评审场地和监控设备。采购人应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等方式干预。代理机构不得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不得以供应商身份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项目,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无法律依据的费用。
信用评价,一项目一评。 《办法》建立"日常履职评价+监督检查评价+专业知识评价"三位一体的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其中日常履职评价实行"一项目一评价",由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确定检查频次的重要参考。
分级分类,强化监管。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台账,对综合信用评级低的代理机构加大检查力度。检查结果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据悉,《办法》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相关规定制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