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质量保证金是约束供应商履行质量保修义务、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配套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对质保金的设置、缴纳、退还等环节均作出了明确规范,相关条款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预留比例与适用范围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收取质保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质保金同样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采购人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超出法定上限的质保金要求,也不得对未明确约定质量保证责任、质量保修期的项目强制收取质保金。
缴纳形式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监管要求明确鼓励采购人接受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正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的质量保证金,不得拒绝供应商提交的符合法定形式的非现金质保金凭证,不得强制要求供应商仅以现金形式缴纳质保金,切实降低供应商的资金占用压力,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退还与履约相关规定
质保金的退还节点应当与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直接挂钩,质量保证期满且供应商已完成全部质量保修义务、无未解决的质量纠纷的,采购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质保金退还手续,逾期退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采购人不得无故拖延质保金退还,不得将质保金与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等其他类别的保证金叠加收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收取功能相近的保证金。
中小企业优待相关规定
针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监管要求明确采购人可根据供应商信用等级、项目履约风险情况,适当降低质保金收取比例或者免于收取质保金,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不同类型、不同属地的政府采购项目,会结合项目属性、地方监管要求对质保金设置更细化的落地规则,供应商要对应采购项目的完整采购文件要求,识别采购文件中的质保金相关条款风险,合规完成投标筹备及履约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会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更细化的质保金管理细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同时遵守属地监管要求,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合法合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