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聚焦失信主体权益保障与信用环境优化,出台系列举措细化信用修复管理、规范修复流程、强化协同联动,以制度之力为失信主体“重塑信用”畅通路径,持续提升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关乎失信主体合法权益与市场活力激发。内蒙古自治区坚持“惩戒与修复并重、监管与服务融合”原则,健全分级分类信用修复管理制度,依据失信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及社会影响,将失信信息精准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由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开展认定工作,实现失信行为差异化管理、精准化处置,为信用修复工作奠定科学基础。
在修复流程优化方面,自治区严格遵循“谁认定、谁修复”核心原则,进一步细化信用修复流程指引,简化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提升服务效能,推动信用修复“一网通办、高效便捷”。针对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这一特殊主体,自治区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建立专项信用修复帮扶机制,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助力企业卸下信用包袱、轻装上阵,保障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推进,为困境企业重生注入信用动能。
同时,自治区着力规范信用信息使用秩序,筑牢信用修复安全防线。明确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的行为边界,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使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失信信息、公示虚假信用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信用信息安全底线,维护公平公正的信用市场环境,保障信用主体信息安全与合法权益。
制度落地见效,数据见证成效。截至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累计为10709 个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2.37 万次,覆盖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主体及个人,有效帮助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修复信用记录、重塑市场信誉。一系列信用修复举措的落地实施,既有效保障了失信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过度惩戒,又充分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引导各类主体强化诚信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持续推动全区社会信用水平稳步提升,为内蒙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将持续深化信用修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信用修复协同机制、拓展修复覆盖范围、提升修复服务质效,同时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 “守信为荣、失信为耻” 的价值导向,以信用建设赋能营商环境优化,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信用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