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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2号文破解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鲜明特点

2026年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简称2号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政府采购全领域异常低价问题治理进入实质化操作阶段。2号文开启的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处置全面模式,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贡献了新智慧,是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一是异常低价判定遵循“4+1”原则。所谓“4”,即2号文明确的4种异常低价判断情形:第一种是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第二种是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第三种是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第四种为兜底条款,即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上述异常低价判定规则设置了3项价格标尺,分别为采购项目最高限价、合格供应商次低报价及合格供应商报价平均值,报价低于最高限价45%,或低于合格供应商报价平均值、次低报价50%的,将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程序。

所谓“1”,即一种低价下限自主选择方式:采购人可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前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价格最低比例数值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65%。这一规定赋予采购人一定灵活性,可根据采购品目特点,设定相比2号文默认判定异常低价更宽松的低价标准,对特殊品目产品更低报价给予一定容忍度。

二是坚持采购全流程管理。2号文完善了异常低价处置事前、事中、事后3个环节的全覆盖机制。事前环节,采购人要做好需求管理,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状况、材料与人工等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避免因预算或最高限价制定不合理、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导致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最高限价,形成“假性低价”;合理设置采购包,可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将供应商在约定期限内的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报价纳入评审因素,防范供应商出现不平衡报价——即前期以低报价中标,后期通过耗材供应以高价攫取超额利润;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为防范供应商先低报价拿项目、再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利润,采购人需要求供应商落实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防止信息系统后续升级被原供应商垄断,且严禁供应商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事中环节,2号文要求评审委员会依规做好异常低价识别、要求供应商进行价格解释、判定异常低价等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做好低价判定辅助决策材料提供、网络信息查询服务、查询历史归档等相关工作。事后环节,2号文要求采购人在验收内容中涵盖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对可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若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法予以处理;若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是异常低价审查范围进一步扩大。此前,法律法规仅对招标方式下的异常低价作出规制,且相关条款偏原则性,难以落地执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不能低于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上述政策均未覆盖招标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异常低价处理。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4〕265号),正式拉开治理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帷幕。该文件仅部署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率先试点,影响范围有限,可以看作是2号文的雏形。2025年10月,财政部公布了《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将试点经验推广至全国,覆盖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经过数月征求意见,此次财政部印发2号文正式稿,标志着全面推动政府采购领域异常低价治理工作正式落地,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所有政府采购方式的异常低价审查全覆盖,使异常低价认定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备、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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