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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整治典型案例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为加强警示教育、巩固整治成果,引导政府采购各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规范市场秩序,公布了一批山东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问题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案例涉及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及评审专家等多个主体,涵盖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乱收费、提供虚假材料、围标串标以及未依法组织评审活动等多种违法违规行为。

采购人设差别歧视条款,双双受警告

采购人A委托代理机构B进行“XX智能化升级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预算41.4万元。财政部门专项整治发现,评分细则“商务部分”规定“具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得2分”,涉嫌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经查,申请该证书要求企业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属于设置与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关联的第三方认证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财政部门对采购人A和代理机构B分别给予警告。此案例警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设置采购需求或编制采购文件时,要依法依规科学设置评分标准,避免限制或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与。

代理机构乱收费,被责令整改退费

采购人C委托代理机构D开展“XX文物预防性保护环境调控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成交供应商为公司E。财政部门发现,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交纳,还违规收取论证专家费1200元。经调查,代理服务费本应为6555元,实际收费7755元,超出部分无法律依据。根据相关规定,财政部门向代理机构D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退还多收取费用。这表明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严格核查代理费用收取依据和标准。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未成交也受罚

采购人G委托代理机构H进行“XXX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7家供应商参与。财政部门发现供应商I项目团队成员中有2人职工参保信息造假。经调查,公司I食品检测板块市场负责人张某为谋取成交,伪造了相关人员参保信息。鉴于公司I未成交、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其从轻处罚,处以罚款6750元。此案例提醒供应商要审核投标材料真实性与合法性,财政部门将协同共治,对提供虚假材料且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理。

供应商围标串标,情节不同处罚各异

采购人J委托代理机构K进行“XX重点专科建设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供应商L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财政部门发现供应商L、M与N投标文件部分内容异常一致,涉嫌围标串标。经审查,三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存在页码格式、目录格式内容、证明材料等异常一致情形。财政部门委托公安机关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确认三家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手写页码为同一人书写。根据违法行为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公司M、N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公司L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此案例强调围标串标危害大,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明确恶意串通情形,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严惩。

代理机构未依法组织评审,负责人受罚专家被“亮牌”

采购人O委托代理机构P进行“XX优良乡土树种苗木培育与推广项目”公开招标采购。财政部门发现,代理机构P在评审委员会成员未全员到场的情况下引导4名成员开展评审工作。经调查,该项目上午9:30开标,1名评审专家未到场时就开始评审,10:40左右迟到人员到场。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规且未影响评审结果、配合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P处以警告、罚款3000元,对违反规定迟到的评审专家亮黄牌,暂停其评审资格6个月。此案例提醒代理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依法组织评审工作。

山东省财政厅此次公布典型案例,彰显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决心,也为各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促使各方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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