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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集中答复政府采购热点问题:本国产品认定、价格扣除及总分公司投标规则明确

近日,财政部针对政府采购领域多个高频疑问集中作出权威答复,涉及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价格评审优惠叠加、总分公司投标资质互认等关键问题,进一步明确政策边界,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清晰指引。

一、本国产品认定与价格扣除规则:资格条件与评审优惠区分明确

针对不接受进口产品的货物采购项目中,本国产品声明函是否应设为资格条件及价格扣除适用范围的问题,财政部明确:

声明函不作为资格条件:即使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仍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非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供应商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是享受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的前提,但不得将其设置为资格条件,未出具声明函的产品仅不享受政策优惠,不影响投标资格。

价格扣除视竞争情况而定:仅当项目中同时存在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竞争时,才对本国产品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若项目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则不适用价格扣除优惠。

本国产品认定标准:在分产品组件成本占比等细则出台前,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关境内通过制造、加工等工序实现产品属性改变,产生新名称、新用途,不含贴牌、简单上色等操作)的产品视同本国产品;进口产品及不满足境内生产条件的非进口产品均属于非本国产品。

二、小微企业与本国产品优惠可叠加:原始报价基础上分别扣除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接受进口产品的项目中,小微企业生产的本国产品能否同时享受两类价格扣除的问题,财政部明确支持双重优惠叠加: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同时符合小微企业产品和本国产品标准的,应在原始报价基础上,分别按照小微企业20%、本国产品20%的比例计算价格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例如,某供应商原始报价100万元,扣除后评审价格为100×(1-20%)×(1-20%)=64万元,合计享受40%的优惠幅度。

三、总分公司投标资质互认:双向认可有章可循

针对总分公司参与投标时资质、业绩等材料的互认问题,财政部给出清晰规则:

总公司投标可使用分公司资源:总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可直接使用分公司的资质(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业绩、设备和人员证明材料,无需评分标准特别要求。

分公司投标需看招标文件约定:分公司投标时,其资质、业绩等材料的认定由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若招标文件未作规定,总公司的资质、业绩、设备和人员证明应予以认可。

人员社保的特殊情况处理:分公司工作人员由总公司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在总公司授权前提下,分公司投标时可提供总公司的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或补充提供总公司与分公司的隶属关系证明、人员派驻文件等佐证材料,以确认人员劳动关系真实性。

政策落地需精准执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财政部强调,本次答复均基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最新政策文件,核心是平衡政策导向与市场公平。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相关规则,避免将政策优惠条件设为资格限制;供应商应准确理解政策要求,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业内专家表示,本次集中答复解决了政府采购实践中多个模糊地带,尤其是本国产品认定与优惠叠加规则的明确,既落实了支持本国产业和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又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权;总分公司资质互认规则则进一步简化了大型企业集团的投标流程,提升了政府采购效率。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细化本国产品分行业组件成本占比等标准,持续完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推动政府采购市场更加规范透明、公平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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