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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拟强化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 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筑牢公平竞争市场根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

此次修正聚焦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涉及市场准入与公平竞争的重点领域,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审查责任压不实、审查机制不健全、审查能力跟不上等问题,共作出12处修正、新增2条规定,旨在通过健全审查机制、规范审查流程、压实审查责任,切实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问题。

在招标采购领域,《征求意见稿》的多项修改内容剑指隐性壁垒,为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扫清障碍。其一,完善信用评价审查标准。将原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成立年限、所获奖项荣誉、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服务便利度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超出实际需要的信用评价条件,排斥或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进一步细化了禁止性情形,杜绝以信用评价为幌子排斥外地经营者的行为。

其二,严格招投标参与门槛设置。针对原第十五条第(六)项,增加“仅允许”现场报名或者现场购买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的限定条件,修改为“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仅允许现场报名或者现场购买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等,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有效破解外地经营者因地域限制、时间紧迫无法参与竞争的难题。

其三,扩大审查覆盖范围。新增第四十九条规定,“起草单位委托政府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平台、政府平台企业等实施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的,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将委托第三方开展的相关活动纳入审查范畴,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应审尽审”,不留监管空白。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离不开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重要举措。通过对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审查规则的细化完善,既能有效遏制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行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也能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推动政策制定更加科学合理。

社会各界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官网等渠道提出反馈意见。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认真研究吸纳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走深走实,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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