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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关于企业交税的规定有哪些依据

政府采购活动中,企业纳税资质是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核心法定要件之一,相关规则的法律依据覆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多个层级,具体如下:

一、上位法核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纳税相关要求的最高层级法律依据,其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基础条件,若供应商存在欠缴税款、被列入税收违法失信名单等情形,不符合法定资格要求,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该法明确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针对企业纳税规模设置超出项目实际需求的不合理门槛,不得通过限定年纳税额、纳税属地等方式排斥中小微企业参与公平竞争。

二、行政法规配套细化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法的原则要求做了实操层面的细化,其第十七条明确,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依法享受免税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提供对应免税证明文件,佐证自身符合资格要求。同时条例明确了违法后果:供应商提供虚假纳税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至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一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实操依据

一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资格审查环节应当将纳税记录作为必查项,同时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置的纳税资质要求超出采购项目实际需求的,比如要求纳税额远超项目预算对应的合理水平、限定纳税主体性质等,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情形,供应商可依法提出质疑投诉。

二是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相关文件明确,纳税信用A级的供应商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优先采购、投标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在失信有效期内禁止参与全国范围内所有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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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应当对照上述法律依据提前梳理自身纳税情况,确保纳税记录符合法定要求,既避免因纳税资质问题错失参与资格,也共同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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