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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超期签政府采购合同,必须重采吗?

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某地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托管运营,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540万元。

处理结果 

该项目2024年1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1月25日发出中标通知书,2024年2月28日签订书面合同。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30日内签订合同,但该项目合同的实际签订日期超出了法定的时限4天。

除此之外,该项目还存在其他的违规行为:

评审因素设置违反资格条件与评审因素相分离规定。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评审因素“投标人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管理水平能力的得3分(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将企业信用等级证书这一资格类证明材料作为评审打分项;

违规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投标文件。该项目全程在某地政府采购数智化监管系统开展招标,供应商可通过电子平台在线提交完整投标材料,无额外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法定必要情形,但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人提交3份纸质投标文件。

处理结果 

最终,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对责令采购人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处分。

知识拓展 

那么,超期签政府采购合同,必须重采吗?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所以,超期签订合同的不一定需要重采,那为什么本案例中的项目不需要重新采购呢?

首先,该项目已完成合同签订,且合同履行未提及存在问题。其次,超期签约属于程序瑕疵,未改变中标结果、未影响合同实质内容,也未给采购人或供应商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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