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26〕45号),旨在规范和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为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职责明晰,多部门协同监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通知对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绿化市容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多部门的监督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园林绿化除外)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绿化市容主管部门则专注于对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相应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涉及国有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管。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建设、交通、水务、绿化市容、农业农村、广播电视等市区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所辖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中央企业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线索移送,强化违法违规惩处衔接
为确保监督管理的有效性,通知建立了线索移送机制。有关部门若发现行政处罚权限不属于本监管部门,应及时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监管部门处理。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串通投标涉嫌犯罪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公职人员违纪行为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这一举措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大打击合力。
压实责任,突出招标人主体担当
招标人作为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的使用者,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通知要求招标人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保障主体责任落实。同时,严格执行有关招标投标事项过问打探、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抵制各类干预招标活动的做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明确范围,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定义
通知对本通知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工程指建设工程,涵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据悉,该通知自2026年2月12日发布之日起试行,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调整适时动态调整。上海此次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责任,将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工程建设市场环境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