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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招标文件更正后供应商响应差异的效力认定

案例背景

某市教育局采购“智慧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金额800万元,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核心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的分项报价及三年质保服务方案”,并明确“分项报价中单项设备报价不得超过预算分项金额的120%,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截止前3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将该条款修改为“投标总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800万元,分项报价仅作参考,不作为无效投标依据”。

中标公告发布后,未中标供应商C发现中标供应商D的投标文件中仍包含原招标文件要求的“分项报价超限无效”承诺条款(即未更新格式),但其总价未超过800万元。C供应商认为D未实质响应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应作无效处理。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D的总价符合要求,分项报价格式差异不影响实质性响应,投诉不成立。C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调查后驳回投诉,认定D投标有效。

争议焦点

招标文件更正后,供应商仍按原格式响应(如保留已废止条款),是否构成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是否导致投标无效?

分析过程

实质性响应的判定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投标文件需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明确响应。实质性要求通常指影响项目履约的核心条款,如技术标准、服务期限、付款方式、最高限价等。

本案例中:更正前的“分项报价超限无效”条款因缺乏预算分项金额依据(招标文件未明确分项预算),本身不具备可执行性;更正后明确以“总价不超过800万元”为实质性要求。因此,D供应商的总价合规性是判断其是否实质响应的关键。

格式差异与实质性偏离的区分

非实质性格式问题:如投标文件装订、纸张、条款排序、已废止条款的保留等,若未影响对核心内容的理解或履约能力,不应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参考法规:《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规定,不得因非实质性格式问题限制供应商投标。

本案例中:D供应商虽保留原“分项报价超限无效”条款,但其总价未超限,且评标委员会能够清晰判断其符合更正后的实质性要求,因此格式差异不构成实质性偏离。

类似案例的对比分析

案例1(音响设备采购案):更正前要求“分项单价不超限”,更正后改为“总价不超限”。中标人A使用旧格式但总价合规,财政部门认定有效。

案例2(智慧校园项目):逻辑与案例1一致,更正后核心要求从“分项限制”转为“总价限制”,D供应商总价合规,格式差异不影响实质性响应。

共同点:更正后的实质性要求(总价)被满足,格式问题未掩盖供应商的真实履约意图,评标委员会能够客观评审。

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责任

更正公告的发布要求:根据87号令第二十七条,更正内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明确变更的具体条款。

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虽发布更正公告,但若未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单独提醒供应商注意核心条款变更,可能增加争议风险。

建议操作:在更正公告中用醒目字体(如红色、加粗)标注变更内容,并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确认已阅读更正条款(如签署回执)。

结论

招标文件更正后,供应商仍按原格式响应(如保留已废止条款),但未违反更正后的实质性要求(如总价合规),且评标委员会能够客观判断其响应有效性的,不应认定为投标无效。本案例中,财政部门驳回投诉的裁定符合法规精神,既维护了政府采购的公平性,也避免了因格式问题过度否决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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