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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非涉密项目可以将保密方案作为评分项吗?

案例背景

某医院采购“保安服务项目”,预算1076.78万元/年,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招标文件将“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及团队保密措施”列为评分项,要求供应商提供二级及以上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加分项,并明确保密方案需涵盖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数据安全等内容。供应商A质疑该条款构成差别歧视待遇,认为项目不涉密,无需设置保密要求。采购人答复称,医院作为民生保障单位,日常运营涉及医疗秩序维护、医患纠纷调解等敏感信息,对保安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及保密能力要求较高,相关条款与项目履约直接相关,不构成歧视。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项目继续开展。

争议焦点

非涉密采购项目中,是否可以将保密方案作为评分项?是否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分析过程

保密方案的必要性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需求和项目目标相关。本案例中,医院保安服务不仅涉及日常安保,还需处理医患纠纷、应急突发事件等敏感场景,可能接触患者隐私、医院内部管理信息等非公开数据。尽管项目本身不涉密,但采购人对服务商的保密能力提出要求,属于合理履约需求,符合法规中“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原则。

保密方案与差别歧视待遇的区分

供应商A主张保密方案构成歧视,但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条款与项目履约无关;二是仅针对特定供应商设置门槛。本案例中:

普遍适用性:保密方案要求(如职业资格证书、保密承诺书)面向所有供应商,未指定特定机构或品牌,10家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均在该评分项上得满分,未限制竞争。

职业资格证书的合理性:二级及以上保安员证书代表从业人员具备从事保安管理工作的能力,符合《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要求,与项目履约直接相关,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禁止的“以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

类似案例的参考性

某市生态环境局运维服务项目中,采购人将“运维安全服务与保密措施”列为评分项(满分10分),供应商质疑其构成歧视。财政部门认定,运维服务涉及采购人专业管理数据、内部流程等敏感信息,保密方案与采购需求匹配,不违反法规。本案例与医院保安服务项目逻辑一致,均通过保密方案保障项目履约质量,未限制竞争。

法规依据的支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与货物服务质量相关,采购人可根据项目需求设置技术、商务等条款。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保密措施,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禁止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但未禁止将与履约相关的职业能力、保密措施等作为评分项。

结论

非涉密采购项目中,若保密方案与项目履约直接相关(如涉及敏感信息处理、公共安全保障等),且未限制供应商公平竞争,可将其作为评分项。本案例中,医院基于安全考量要求供应商提供保密措施方案,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不构成差别歧视待遇,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不成立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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