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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挥代理机构作用 推动解决异常低价问题

为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异常低价竞争乱象,引导建立质价相符、竞争有序、绩效优良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结合山东实际出台六项具体实施意见,从需求管理、过程管控、履约验收等全链条发力,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公共服务质量。

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明确,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需将防范和治理该问题作为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任务,推动全省政府采购从 “程序规范” 向 “绩效优良” 转变。意见围绕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四大核心参与主体,层层压实责任,构建全流程监管体系。

作为防范异常低价风险的第一责任主体,采购人需将 “科学合规、风险前置、全程负责” 原则贯穿采购全流程。一方面强化需求源头管理,建立 “多源比价、全程留痕” 机制,整合利用历史成交数据、行业价格指数等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形成电子化档案留存;另一方面推广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要求供应商报列运营维护、耗材更换等各阶段成本,同时细化合同违约追责条款,对经异常低价审查中标的项目实施分期考核、验收、付款的差异化管理,筑牢绩效底线。

采购代理机构的桥梁与监督作用被重点强调,明确其需当好异常低价审查的 “协理员” 和 “监督员”。不仅要协助采购人科学编制采购文件,清晰界定异常低价情形及不利后果,还要在评审阶段为专家提供权威价格参考资料、保障评审独立公正,同时加强内部能力建设,建立项目回溯检查机制,提升异常低价风险研判能力。

针对异常低价认定的关键环节,意见对评审专家履职提出严格要求。评审委员会需严格按照量化标准和专业判断启动审查程序,为供应商预留不少于 30 分钟的陈述申辩时间,同时对供应商成本证明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结合市场信息和专业经验独立判断报价合理性,对无法证明合理性的报价依法认定为无效投标,审查全过程须记录详实、理由充分。

意见同时引导供应商摒弃恶性低价竞争思维,坚持基于真实成本的理性报价,提前准备成本构成证明材料,积极配合异常低价审查工作;中标后严格按承诺履约,不得以低价为由降低质量或服务标准,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为保障政策落地见效,山东还将强化数智技术支撑和监督考核,加快升级全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嵌入异常低价智能预警、辅助审查功能,实现报价数据自动比对、流程记录线上化。各级财政部门将把异常低价问题治理纳入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重点,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未履行审查职责的评审专家、疏于履约验收的采购人等依法严肃追责并纳入信用管理,同时多渠道开展政策宣贯培训,总结推广实践经验,营造健康良好的政府采购生态。据悉,该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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