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虽以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也赋予了相关主体澄清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主体、适用阶段、操作方式均有严格法定划分,评审专家在评标阶段并无“要求采购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权利,其发现文件错误影响公正时,是通过法定的“停止评审+书面沟通”方式维护公平,而非直接要求澄清,这并非否定原则,而是原则落地的程序性保障。以下结合法规逻辑、权利边界分层说明,核心厘清“投标人澄清权”与“专家履职权”的本质区别:
一、法律层面的澄清权:主体、阶段、目的高度专属,不可跨主体推论
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相关法规中,“澄清权”的设置是为了保障信息对称、维护竞争公平,但该权利并非通用权利,而是针对特定主体、特定阶段设计的专属权利,这是保障公平的核心前提,也是不能从“投标人有澄清权”合理推论出“专家也有此权利”的关键。
投标人的招标文件澄清权:法定且指向投标截止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明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该权利的核心目的是让所有潜在投标人平等获取招标文件的准确信息,采购人的澄清答复也需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若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还需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从根本上保障所有投标人的竞争起点公平。
专家的投标文件澄清权:法定且指向评标阶段,评标中专家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歧义、含糊不清等问题时,可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补正,且补正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不得改变实质性内容。该权利的核心目的是准确评判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符合性,保障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并非针对招标文件本身。
采购人的招标文件修改权:法定且指向投标截止前,采购人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错误、歧义的,可在投标截止前主动澄清修改,且必须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这是采购人履行招标文件编制主体责任的法定方式,也是维护公平的必要程序。
简言之,法规中的“澄清权”已通过主体 + 阶段的双重限定,实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的落地,跨阶段、跨主体的权利推论,会直接打破法规设计的程序公平框架。
二、专家的履职权限:是“法定沟通权”而非“澄清要求权”,二者本质不同
评标阶段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错误,可能影响潜在投标人正确理解或公平竞争时,专家并非无作为,而是拥有法定的书面沟通权,但该权利与“要求采购人澄清修改的权利”有本质区别,不可混为一谈,这也是法规在保障公平公正原则下,对专家履职边界的精准界定。
专家的法定履职动作:停止评审+书面沟通记录
若评标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或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进而影响评审公正性、破坏公平竞争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专家需立即停止评审,与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书面沟通,详细说明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对公平竞争的影响及无法继续评审的原因,并形成书面记录留存。
该操作的核心是及时阻断违法违规、有失公平的评审行为,是专家维护评审公正、履行法定义务的关键举措,也是对公平公正原则的直接践行。
与“澄清要求权”的核心区别
一是权利性质不同:“书面沟通权”是专家的履职告知权,核心是将招标文件的问题客观反馈给采购人,由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进行处理;“澄清要求权” 则是要求对方作出特定行为的请求权,专家并非招标文件的制定主体,也非政府采购的监管主体,无法律依据对采购人提出此类请求。
二是后续处理不同:专家书面沟通后,采购人需对问题予以确认,若确实存在影响公平竞争、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错误,需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而非在评标现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若允许专家要求采购人现场澄清修改,采购人无法在评标现场将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原潜在投标人,已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也无法基于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调整投标方案,直接造成信息不对称、竞争不公平,反而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三、评标阶段禁止专家要求澄清的核心原因:程序公平是实质公平的前提
公平公正原则的实现,离不开程序合法、程序公平的保障,这也是法规明确禁止评标阶段现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核心逻辑,即便专家的初衷是维护公平,也不能突破这一程序边界。
评标阶段现场修改,必然造成竞争不公平:招标文件是所有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唯一依据,投标截止后,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均已确定,此时若现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相当于让已投标的供应商失去了根据新文件调整投标方案的权利,而若重新允许调整,又会打破评标工作的时效性和严肃性,无论何种方式,都会直接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专家越权要求澄清,会导致评审主体混乱:采购人是招标文件编制的第一责任主体,评审专家的核心法定职责是按照既定的招标文件独立、公正开展评审工作,而非制定、修改招标文件的规则。若赋予专家要求采购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权利,会变相让评审专家介入招标文件的制定环节,打破 “采购人编制文件 — 专家评审文件” 的权责划分,引发评审结果的合法性争议。
法定的重新采购路径,已实现公平公正的补救:评标中发现招标文件错误影响公平竞争的,通过 “停止评审 — 采购人修改文件 — 重新发布公告 — 重新组织采购” 的路径,能让所有潜在投标人基于修正后的、准确的招标文件参与投标,从根本上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是比评标现场澄清更严谨、更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补救方式,也是法规设计的核心初衷。
四、核心总结
法规明确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并赋予相关主体澄清权利,其核心是通过精准的权责划分、严格的程序限定,让原则落地为可操作的法定规则;评审专家在评标阶段无权要求采购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并非对该原则的违背,而是对原则的程序性坚守。
简言之,专家的核心履职边界是“按文件评审”而非“改文件评审”,发现招标文件错误影响公平竞争时,正确的做法是通过“停止评审+书面沟通”的法定方式,由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修改文件并重新组织采购,这一流程既保障了专家的履职权利,又维护了政府采购的程序公平,最终实现实质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