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在评标阶段发现招标文件错误影响公正时,进行书面沟通的核心要求是主体合规、内容详实、形式规范、留痕可溯,需以评标委员会集体名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沟通文件,而非专家个人行为,同时明确沟通的触发条件、文件要素、送达流程及后续衔接,确保既履行专家履职义务,又符合政府采购法定程序。以下是具体的书面沟通操作规范,含核心要素、模板范式、实操要点:
一、书面沟通的前提与主体要求
触发前提: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明显影响投标公平竞争,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讨论、一致确认后,方可启动书面沟通,单一专家无权单独发起。
沟通主体:必须以XX 项目评标委员会为唯一主体,落款由全体评审专家签字确认,体现评标委员会的集体决策,避免个人责任争议。
接收主体:同步送达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二者作为招标文件编制、组织采购的责任主体,需共同签收确认。
二、书面沟通文件的核心要素(缺一不可)
书面沟通文件为法定留痕材料,需清晰、严谨、无歧义,核心包含标题、致送对象、项目基本信息、问题描述、法律依据、履职动作、处理建议、落款签章8 大要素,具体要求:
标题:明确项目与事由,如《XX 项目(项目编号:XXX)评标委员会关于招标文件存在问题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书面沟通函》;
致送对象:写明采购人全称、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如 “XX 单位(采购人)、XX 代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
项目基本信息:列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开标时间、评标启动时间、参与评审专家名单,确保指向唯一项目;
问题具体描述:精准、客观说明招标文件存在的错误,避免主观表述,需写明错误对应的文件条款 / 页码、具体内容,及该错误对评审公正、公平竞争的实际影响,如 “招标文件第 X 页第 X 条关于 XX 资质要求的表述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X 条规定,导致潜在投标人竞争起点不公,无法开展合规评审”;
法律依据:引用直接对应的政府采购法规条款,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等,作为停止评审、提出沟通的法定依据;
评标委员会履职动作:明确告知已采取的法定动作,即 “本评标委员会经集体讨论,已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起暂停本项目评标工作”;
处理建议:基于法规提出明确、合规的处理建议,唯一合法建议为 “请贵单位对招标文件上述问题予以核查确认后,依法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不得提出 “现场澄清修改”“调整评审标准” 等违规建议;
落款与签章:落款为 “XX 项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标注出具日期(精确到时分),附评审专家签字页(列明专家姓名、身份证号后 6 位、签字栏),全体专家逐一签字确认,无代签、漏签。
三、标准书面沟通函模板(可直接套用)
XX 项目评标委员会书面沟通函
致:XX(采购人全称)、XX(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本评标委员会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起,依法开展XX 项目(项目编号:XXX) 评标工作,评审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影响评审公正性的问题,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讨论、一致确认,现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向贵单位进行书面沟通,具体事宜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XX 项目
项目编号:XXX
开标时间:XXXX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
评标启动时间:XXXX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
参与评审专家名单:XXX(姓名)、XXX(姓名)、XXX(姓名)等共 X 人
二、招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影响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 X 页第 X 条关于【XX 条款内容,精准摘抄原文】的约定,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重大歧义 /□重大缺陷】问题,具体违反《XX 法规》第 X 条规定(或:该表述导致评标标准不明确 / 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权受损),直接造成【□评标工作无法继续开展 /□评审公正性无法保障 /□投标竞争失去公平基础】,已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三、法律依据
本评标委员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履行本次书面沟通义务。
四、本评标委员会履职动作
基于上述问题,本评标委员会经集体决策,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起,正式暂停本项目的一切评标工作,直至贵单位完成合规处置。
五、处理建议
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维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本评标委员会特向贵单位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请贵单位在收到本沟通函后,对招标文件上述问题及时予以核查确认,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组织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不得在本次评标现场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形式的澄清、修改或解释。
六、其他说明
本沟通函为评标委员会集体决策结果,全体评审专家均已签字确认;贵单位的核查处置结果,需以书面形式正式回复本评标委员会。
特此函告!
附:XX 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签字页
四、书面沟通的实操流程与留痕要求
文件制作:由评标委员会指定 1 名专家为联络人,现场制作书面沟通函(含附件),打印后交全体专家逐一签字,无打印条件的可手写核心要素,确保内容完整、签字真实;
送达与签收:当场将书面沟通函(原件 1 份,采购人、代理机构各执 1 份复印件)送达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项目现场负责人,要求其在沟通函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注明签收时间、姓名、职务、单位),回执由评标委员会留存;
过程留痕:对书面沟通函、专家签字页、送达回执进行现场拍照 / 扫描,留存电子档,同时将上述材料纳入评标档案,与其他评审资料一并封存;
后续衔接:评标委员会在收到采购人 / 代理机构的书面核查处置回复前,不得恢复任何评标工作;若采购人 / 代理机构未按法规要求处理,评标委员会可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项目所属财政部门。
五、书面沟通的禁忌事项
严禁以专家个人名义出具沟通文件,必须体现评标委员会集体意志;
严禁在文件中提出 “现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调整评审标准”“豁免部分条款” 等违规处理建议,仅可建议 “修改文件并重新组织采购”;
严禁主观描述问题,如 “招标文件条款不合理”“存在明显错误”,需客观摘抄原文 + 列明法规依据 + 说明实际影响;
严禁漏签、代签专家签字页,无签字的书面沟通函不具备法定效力;
严禁口头沟通后无书面文件,所有沟通内容必须以法定书面形式呈现,确保全程可追溯、可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