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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政策认定与处理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与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中落实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鲁财采〔2026〕4号),旨在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结合山东实际情况对本国产品政策争议认定与处理等事宜作出详细规定。

精准认定本国产品,明确政策适用范围

通知首先对本国产品的认定给出了清晰标准。同时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和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这三个条件的产品,可认定为本国产品。在国家具体标准出台前,仅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同时,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与例外情形。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以及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执行。而房屋和构筑物、文物、陈列品等特定产品不适用本国产品标准,无论采购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凡采购标的属于适用范围内的货物,均应执行本国产品标准相关要求。

规范评审操作,落实价格扣除政策

在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环节,通知给出了具体的价格扣除适用情形。当同时有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时,对本国产品的报价依法给予20%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项目,不执行价格扣除。

对于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包含多种产品的情况,若供应商提供的本国产品成本占其全部产品成本比例达到80%及以上,可对其全部产品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未达80%的,不予价格扣除。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供应商符合中小企业条件并提供本国产品的,可同时享受支持本国产品和支持中小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各项价格扣除均在供应商原始报价基础上累计计算。

压实各方责任,规范文件编制与信息公开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被要求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供应商需提交《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并明确异议处理流程,但不得将其设定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对于涉及多种产品的项目,采购文件应要求供应商就其提供的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是否达到80%作出明确承诺,作为评审依据。

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同步公开供应商提交的《声明函》或相关证明文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过程管理,明确争议认定与处理

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将对《声明函》进行形式与逻辑审查,对内容不清等情况依法要求澄清说明,澄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无效,相关产品不得享受政策优惠。

在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中,产品生产地的认定将综合采购合同、生产加工记录等材料进行判断。供应商及制造商对其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负有举证责任,未按要求提供或材料不充分的,不得享受政策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将畅通供应商投诉、举报渠道,对需要专业技术判断的问题,及时商请同级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核实鉴定。

完善保障机制,强化全程监督管理

各级预算单位需将本国产品标准及支持政策全面嵌入采购全流程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建立常态化政策实施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与业务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还将把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重点,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山东省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此次政策的出台,将为山东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推动本国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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