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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废标还是另行确定中标人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这一情形引发了关于应作废标处理还是另行确定中标人的讨论。这一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形,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合法与高效。

一、法律条文规定及表面冲突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予废标。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六条指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时,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从表面看,这两条规定似乎存在冲突,引发了按《政府采购法》执行废标还是依据94号令另行确定中标人的争议。

二、法律适用情形的差异分析

实际上,《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和94号令第十六条的适用情形有着本质区别。《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强调的是对采购活动公正性的影响。例如,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串通投标、泄露标底等行为,这些行为直接干扰了正常的采购流程和评审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得采购结果无法真实反映各供应商的实力和报价,因此应当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以保障采购的公正性。

而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虽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但通常仅是供应商自身的独立行为。这种行为并未直接干扰采购流程和评审的公正性,评审过程依然是按照既定的规则和标准进行的,其他供应商是在公平的环境下参与竞争的。所以,该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影响采购公正”这一前提条件。

三、94号令的适用依据及强制性

当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是通过供应商质疑发现并查实的,此时应适用针对质疑和投诉的部门规章——94号令。94号令第十六条中“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具有强制性含义。这意味着,在合格供应商满足3家以上的情况下,采购人没有擅自废标重新采购的权利,必须从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避免因不必要的废标重新采购而增加采购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保障其他合格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稳定和有序。

四、特殊发现途径下的处理方式

若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并非通过质疑答复、投诉处理程序发现,而是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日常核查或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此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即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这一规定与94号令在精神上是一致的,都强调在有合格候选人的情况下优先另行确定中标人,以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结论

综上所述,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时,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地选择废标或另行确定中标人。关键在于准确判断该行为是否影响采购公正性以及发现问题的途径。如果该行为未影响采购流程和评审的公正性,且是通过质疑程序发现,在合格供应商满足3家以上的情况下,应依据94号令另行确定中标人;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日常核查或评审专家评审发现,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处理。只有在该行为严重影响采购公正性,如导致采购流程和评审秩序被严重破坏时,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作废标处理。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公正、高效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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