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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推广评定分离模式的一些建议意见

一、建议各地谨慎合理推广评定分离模式,切忌一刀切强制推广。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规定,目前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都是国家法定的评标方法,而评定分离在相关的法规中都没有相应的表述。国务院最新文件《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关于定标事宜的规定:”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文件明确指出在上位法未修订之前,评定分离模式应该是谨慎合理推广的,更不是强制某些项目必须全面推广评定分离模式,否则是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1、评定分离模式建议适用范围为技术复杂、投资较大的项目,各地制定技术复杂、投资较大的项目标准,以指导评定分离工作的顺利推进。笔者认为技术复杂的项目标准可以参照各地施工类项目综合评估法评标规定的标准,投资较大项目标准参考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工程的10倍以上为宜,认定适用评定分离模式笔者建议“技术复杂、投资较大”两个条件具备的项目采用,可以更好发挥评定分离模式的优势。

2、如果适用各省相关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规定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评标办法的施工类项目,笔者建议不适用评定分离模式,因其各省制定施工招标范本时均已考虑项目的不复杂性、履约的可控性,特意采用简易程序和报价竞争方式来选择施工单位,所以不需要再增加定标程序来确定中标人这种画蛇添足的事情。

3、工程项目服务类、货物类招标笔者建议以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货物、服务15倍以上的招标控制价为宜,太小的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模式会增加招标人的工作量,增加整个社会成本,只要合理制定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风险分配机制和违约措施,加强履约监管等措施完全能够保证中标单位的高效履约。

4、工程总承包和特许经营投资人招标笔者建议谨慎采用评定分离模式,如要采用建议各地政府制定完善规范的决策程序,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决策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模式。主要是该两类项目投资额大,少则十亿,多则近百亿甚至几百亿,社会影响面大、廉政风险高。在传统招标过程中也有很多曝光的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等手段谋求不公平招标文件内容从而中标的违法案例,评定分离模式将招标人的招标自主权提升到了相当高的高度,同时也将地方政府领导特别是招标人的廉政风险提升到了相当的危险程度。所以该两类项目招标如要采用评定分离模式,尤其要关注到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定标办法切合项目实际需要,专用合同条款实质要件合情合理合法合规。

5、笔者个人认为国有资金投资或主导投资的项目,更加要谨慎更加要避免采用评定分离模式。个人观点政府投资项目恰恰不适合搞评定分离模式,政府投资项目不仅要兼顾项目管理的便利性和国有资产的保值性,更要保证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性,确保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不同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力。

二、建议评定分离模式规范性文件至少在省级层面能够统一,大的原则一定要统一明确。

比如评定分离模式适用范围、决策程序和原则要求、评定分离方案的基本要求、定标要素是否定性评价还是定量评价或者是两者结合等原则性问题需要全省统一。当然出台敏感性、影响面大的政策文件出台前还是要全面正确社会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者的意见,需要政策制定机构切切实实通过座谈会、访谈、问卷调查、专家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征集各方意见建议,才能出台即结合地气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政策文件,才代表绝大多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三、招标人通过评定分离模式招标建议谨慎规定子公司可以参与,如要参与也要明确怎么通过招标文件条款设计确保不影响公正、公平。

招标人通过评定分离模式确定子公司中标案例近几年日益增多,延伸视角看省级层面、市级层面的项目特别是施工类招标项目,施工企业近几年在注册地以外省份中标项目数大幅减少,评定分离模式企业中标外地项目占比可以说微乎其微。这说明市场存在交易壁垒的现象比较严重,中央其实也已经关注到该问题,所以在招标投标领域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不过到目前为止还是没有取得很好的成效。

2014年国办发文明确地方政府举债“开前门堵后门”,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地方政府举债手段受到限制。自此全国各地政府成立了非常多的城投公司(平台公司)负责举借债务,保障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在此背景下,各地平台公司纷纷以做大做强企业为目标,打造全产业链的企业架构,成立了很多施工类、服务类子公司依托项目承接业务,以此做大规模、做大现金流来加大融资能力。所以说,子公司参与平台类公司作为招标人的评定分离项目,由于评定分离的性质,招标人在定标环节很难做到三公原则,给以后上级部门对项目的审计、巡视等带来较多的问题,也会给招标人埋下追责的隐患。

四、评定分离方案决策程序笔者建议分两个层面进行决策,即招标人内控程序通过后再报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审查同意,评定分离方案宜细不宜粗,尽量具有可操作性。

评定分离方案通过招标人“三重一大”程序很好理解,是为了加强招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自主决策权,哪为何需要同级政府审查同意呢?主要是基于招标人技术水平、政策理解把握等能力不同招标人千差万别,所以需要同级政府予以审查把关,另一方面也为了便于领导掌握评定分离模式推进项目的具体情况。

五、定标专家库笔者建议由同级政府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牵头分行业组建定标专家库,成果运用招标人代表应不少于一半的定标委员会成员。

目前各地政府在定标专家库建立这方面的规定可谓是五花八门,笔者不建议由各招标人自行组建定标专家库,特别是全部在本单位遴选组建这个更加不合适。主要是大多数招标人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专业人才不足以支撑定标所需的人员抽取比例要求和素质要求,另外全部在招标人体系中遴选组建定标专家库,定标的公平公正无法得到保障。

为何要由同级政府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牵头分行业组建定标专家库,主要是与评标专家库专家遴选规则统一起来,本身评标专家库各地也基本由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还有一个好处是可以整合该地区某个行业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使得专家库专家人选具有来源多样性,更可以优中选优,确保定标专家库专家数量足够、专业能力强。

为何要建议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而不是其他比例,一是招标人代表不少于定标委员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主要是确保招标人具有足够的定标自主权,二是为何建议定标委员会不能全部招标人成员组成,主要还是引入外部专家能更客观分析中标候选人各项指标,同时起到震慑招标人代表不合规定标行为的作用,毕竟定标中招标人考虑的因素太多可能会有不合规甚至不合法的定标举动,这个建议工程领域从业人员应该都会理解吧。

六、定标规则中定标办法笔者建议明确各种定标办法的适用情形,定标办法跟评标办法一样采用定性和定量评价打分相统一的办法来确定中标人。

目前各地实施评定分离模式定标方法分为集体议事法、票决法两大类,票决法根据各地习惯又有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要素票决定标法、票决低价定标法等票决法细分。这些定标方法笔者建议集体议事法尽量少用,各地政府要明确规定项目如要采用集体议事法需要经过一定程序审批或报备,以遏制滥用最终定标权的发生。

定标办法各地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制定政策时的笔者建议:1、一定要将考虑定标要素分为必选定标因素和参考定标因素,必选定标因素主要考虑地方政府关注的通用性、全局性问题,比如报价、业绩、人员、信用评价、评标报告评价等,参考定标因素主要由招标人自主决定考虑属地化服务能力、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等情况。2、定标办法中一定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每个定标要素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一定的打分权重,每个定标要素定性或定量打分,再汇总就是每个定标委员会成员的对投标单位的定标意见,也就是投票给哪个单位。这样设置的好处是可以最大程度的选择到服务保障好、价格相对合理的单位,也能够给到招标人充分的自主权,当然这个自主权不是无限的,而是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定标办法要予以一定的约束,避免发生由于定标办法没有可操作性而凭单一不是很重要的定标要素随意确定中标单位的情况发生。

七、评定分离模式招标需要加强实质性的监督以更好的控制廉政风险。

在各地开展评定分离模式招标的,都规定了过程监督的相关规定,这属于地方政府的内部监督,能起多大作用还是一个未知数?从以往工程实践和招投标违法案例中都可以看出,公众监督是一个巨大利器,正常招投标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已经成为惯例,包括招标文件公示、评标结果公示、评委定性打分、商务标打分、签订合同公示等,为公众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内容,特别是利益相关者包括投标人、舆论媒体等发挥了强大的监督作用,很多违法案件都是由其发现而案发的,为招标投标领域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良好助力。

笔者在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定分离模式招标项目查询,很多地方对评定分离模式定标环节内容这个关键内容都没有公示,基本都只公示定标结果,使得公众监督流于形式。笔者建议各地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此问题,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等敏感项目均应该公示招标投标全过程内容,接受公众全过程监督,以维护招标投标领域三公性。

结束语:招投标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在今年5月发布了《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文中对完善评标定标机制也提出了相关的发展方案和相应要求。评标分离模式笔者建议“试点先行、制度先行、可操作性、可监督性”,以建设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公正地参与招标投标,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提升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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