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25年11月,某高校柜式空调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340万元。采购内容为10台2匹变频冷暖柜机、40台3匹变频冷暖柜机、260台5匹变频冷暖柜机、140个镀锌支架,以及相关设备、配套冷媒管、冷凝管、保温材料等。经评审,最终,A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对该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自身总分应比评审得分高,理应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A供应商中标结果无效。
采购人质疑答复称,评审专家对B供应商同类业绩证明材料的打分确实有误,所有专家均少计1分,但B供应商加上此项得分,总得分仍低于A供应商,未改变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未影响中标结果的有效性,原中标结果有效。
问题引出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发现评审有误,应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在采购项目中,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因供应商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有误的,需按错误类型区别处理。
如果评审错误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可修改评标结果的四种情形,即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而属于本案例中的评审专家均对客观分评审错误的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如果部分评审专家对客观分评分错误,部分评审专家评分正确,则属于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以纠正错误。不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内部记录错误情况,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有关情况应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综上所述,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发现评审有误,应根据错误类型是否属于87号令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以及是否影响采购结果来进行相应处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