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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政府采购需求审查实践难点与优化之策

■ 胡雨洁

为强化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完善采购需求管理制度,《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采购人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其中,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对需求审查的开展时间、参与主体及审查要点等提出了相关要求。一是要求采购人于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具体项目需求开展需求内容及实施计划的一般性、重点性审查。二是提出审查工作的参与主体应至少包含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也可依据实际情况,将相关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纳入审查工作流程中。三是一般性审查聚焦采购需求与实施计划编制的制度、流程合规性及内容完整性,重点性审查则侧重具体需求内容的合理性、公平性及相关政府采购政策的符合性。此外,《办法》也给予了采购人合理设置审查范围的权限。

实践难点

《办法》将审查范围的划分权限给到采购人,而审查范围是开展需求审查工作的前提,能否合理设定需求审查的范围,考验的是采购人对本单位项目类型、特点及规模的整体统筹能力。若直接参照《办法》中明确要求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类型安排审查,无疑会导致审查范围脱离单位实际情况,审查实施不到位;若依据项目类型、预算规模等多维度设定审查范围,却未形成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则导致审查工作执行弹性大、风险高、漏洞多,审查质效低。

完整的采购需求及实施计划涵盖了预算、采购方式、标的内容、合同模板及履约验收方案等多个方面。因此,审查工作涉及预算、资产、支付、法务、采购、验收、业务及监督等领域。单位内部机构是否能高效协作是审查工作开展的关键。若审查流程设计逻辑混乱,如时序安排不合理、关键节点混淆等,将导致各机构工作衔接阻滞,审查工作难以开展。

需求审查是跨部门协调工作,若在审查工作中内部机构审查权责不清,如存在职责交叉或真空,或各机构审查范围未界定、审查内容混淆,则审查工作易出现重复或疏漏,审查机制将流于形式,审查质效也无从保障。

优化之策

工作中,笔者发现传统管理流程中的部分环节与需求审查有较强的相关性。一是项目预算评审针对预算的合规合理、支出标准的评议与一般性审查中对相应管理制度的合规性审查一致。二是采购文件论证中对具体需求内容的差别性、歧视性审核及评标方法、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审核,与重点性审查中该部分内容基本一致。

因此,笔者认为将需求审查有机嵌入传统管理流程,是健全采购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单位管理效能的合理路径。在此基础上,以政策执行要点为抓手,按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需求审查实施办法:确立审查范围、编制审查操作指引、制定格式化文本,以进一步推进单位采购管理制度标准化建设。

此外,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深化内部机构合作。结合前述审查实施办法,明确界定不同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如审查指引中应包含工作方案及实施过程,格式化模板应列明各机构的审查重点等。在设计多部门协作流程时,还须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同时,梳理内部机构,如财务、采购、资产、验收、法务、审计及其他监督机构的专项政策法规与实施细则,注重各机构的工作细节要求,以实现预算编制、需求管理、合规审查及过程监督工作的深度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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