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粤财采购〔2025〕13号),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该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管理机制及清理清退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保证金的收取方面,通知强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依法依规操作,不得擅自增设保证金种类、提高收取比例或设置不合理条件。同时,鼓励对诚信供应商免收或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并明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此外,供应商在缴纳保证金时,可自主选择非现金形式,如支票、保函等,并支持电子保函的使用,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关于保证金的退还,通知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作,并明确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特别是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需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具体方式和条件,且不得将其转为质量保证金。
在管理机制上,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建立详细的管理台账,确保保证金的全流程监督和账实相符。同时,要加强内部控制,及时处理供应商的咨询和异议。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保证金的清理清退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每年定期开展清理,对历史沉淀的保证金进行全面排查,并分类妥善处置。对于无法退还的保证金,需按规定公告后上缴同级国库。
广东省财政厅表示,将加强对保证金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要求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责。这一系列举措的出台,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政府采购市场,提升采购效率,保障供应商权益,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