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雨祥
不少地方财政部门曾多次接到政务服务12345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和纪检监察部门转来要求查实的政府采购维权案件。笔者认为,供应商通过12345热线维护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益,实际上是在走弯路,且难以达到有效维权的目的。供应商若要实现质疑、投诉等实质性权利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这才是正确的维权途径。
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权利救济渠道和程序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供应商维权的法定方式包括咨询、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各环节均有严格的程序与时限要求。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规范相关行为,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345热线无法解决政府采购权益受损问题
12345热线是由各级政府建设的统一政务服务平台,主要功能是受理企业和群众的非紧急诉求,涵盖咨询、求助、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其法律定位是诉求转办与监督平台,不具备行政裁决的法定职权。换言之,这并非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法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供应商拨打12345热线反映政府采购问题并进行维权,属于控告和检举的行为。此类问题通常只需陈述核心诉求,无需提供复杂的法律依据与佐证材料。
笔者认为,12345热线在政府采购维权体系中应定位为法定渠道的补充与延伸,发挥政策咨询、诉求转办、监督提醒的辅助功能,不能替代法定的质疑、投诉程序。供应商若仅依赖12345热线反映,可能错失法定的质疑、投诉时效,导致实质性权利救济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涉及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实质性救济,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对供应商依法维权的建议
一是注意法定维权时效。笔者建议,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如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务必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提出质疑、投诉,切勿仅依赖12345热线,以免错过法定维权时效。
二是加强自身法定维权能力建设。供应商应系统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深入研究质疑、投诉的举证规则与程序要求,提升有效举证、合理主张的专业能力。唯有熟练掌握规则、善用法定程序,才能在权益受损时实现精准维权。
三是明确不同渠道的作用。控告和检举的主要作用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核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直接保障举报者自身的特定权益。供应商选择举报等方式而未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法定救济程序,可能无法获得针对其个人权益的专项处理结果。
此外,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率,建议各级财政部门可探索将12345热线功能或类似咨询指引模块,合理嵌入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平台,构建更为便捷的“采购—咨询—维权”引导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