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水利部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5年)》(简称《规定》)。
《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统称项目法人)委托,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
《规定》包含监理业务委托、监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罚则等方面内容,共计43条。
《规定》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实行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水土保持有关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项目法人自行决定。
《规定》指出,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监理。
项目法人可以向由两个以上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委托监理业务。项目法人有多个同类型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可以打捆为一个项目,统一委托实施监理。
《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担监理业务;不得通过降低监理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