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财政厅正式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1月23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此前实施的《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修订版)》(青财采字[2020]756号),标志着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迈入全新阶段。
明确代理机构定义与管理原则
《办法》清晰界定了代理机构的范畴,即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涵盖省内注册及省外注册省内执业两类。在管理原则上,遵循省级统一备案、分级监管模式,各级财政部门依据预算级次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确保管理职责明确、分工合理。
创新记分管理制度
此次新规创新性地引入记分管理制度,采用百分制量化考核。各代理机构初始分值均为100分,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分别给予扣3分、6分、9分、15分和20分的处罚。对于重复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次数累计记分。财政部门以自然年度为记分管理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满后,扣分不足20分的代理机构,该周期内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下一年度重新开始计算;扣满20分的代理机构,省财政厅将进行约谈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同时暂停其在“青海政府采购网”的账号使用权限;扣满40分的代理机构,除执行上述措施外,还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纳入年度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对象。这一记分管理制度为代理机构行为划定了清晰的红线,有效规范了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
细化考核内容与标准
为全面提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办法》对考核内容进行了全面细化。考核涵盖营业场所、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制度执行、采购文件、信息公告、专家使用、持证上岗、采购业绩、采购效率、质疑投诉、信息报送、社会评价、廉洁自律等多个方面。例如,在营业场所方面,要求代理机构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标评标场所,配备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电子监控录音录像设施和办公设备,以及政府采购资料档案室等;在队伍建设方面,关注政府采购专职人员数量、社保缴纳情况、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以及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及通过考试人员数量等。省财政厅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每次考核的重点,并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细化各考核项目的评分标准和考核要求,确保考核工作科学、公正、合理。
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将作为省内各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采购单位在选择代理机构承担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时,应优先从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中选择,不得委托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这一举措将有效激励代理机构提升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加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对于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参与代理机构考核的工作人员若在考核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也将依法给予处理。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监管权限依法处理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省财政厅备案,确保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全面、严格、有效。
青海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是青海省政府采购领域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推动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未来,青海省财政厅将持续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为青海省政府采购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