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领域,电子化采购平台的应用日益广泛,旨在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透明度。然而,当电子化平台功能不完善时,在竞争性谈判中能否不谈判直接报价成为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这涉及政府采购程序合法性、公平性以及采购质量保障等多方面的法理考量。
一、竞争性谈判的核心程序与制度初衷
竞争性谈判作为政府采购的一种重要方式,与公开招标存在核心区别,其关键在于“谈判”环节。这一环节并非简单的形式流程,而是保障采购质量与公平性的关键机制。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谈判小组承担着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开展谈判的重要职责。谈判围绕技术方案、服务标准、价格构成等核心内容展开,通过充分的沟通确认,确保采购需求与供应商响应实现精准匹配。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有机会深入了解项目需求,并据此优化自身的响应方案,以更好地满足采购人的要求。同时,采购人也能够全面评估供应商的服务能力、技术实力以及报价合理性,从而在众多供应商中挑选出最具优势的合作伙伴。这种双向的沟通与互动,正是竞争性谈判“通过沟通实现最优采购”制度初衷的体现。若省略谈判环节,供应商将失去优化方案的机会,采购人也难以全面评估供应商,最终可能导致采购结果无法达到最优,损害政府采购的公共利益。
二、电子化平台功能不完善时省略谈判环节的违法性
以电子平台无可视化模块等功能不完善为由,在竞争性谈判中省略谈判环节,本质上属于程序上的违规行为。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这些程序是保障采购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基石。竞争性谈判中的谈判环节作为法定核心程序,具有不可替代性。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谈判小组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这一规定清晰地界定了谈判环节的法定地位和操作要求。省略谈判环节,不仅违反了上述明确规定,破坏了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框架,更可能导致采购过程失去公正性和透明度。不同供应商在缺乏平等谈判机会的情况下,其响应方案无法得到充分展示和评估,采购人难以做出客观、公正的决策,进而影响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和信誉。
三、电子化平台功能不完善时的正确处理方式
当电子交易系统功能无法满足法定程序要求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能因噎废食,省略必要的谈判环节,而应积极采取措施保障采购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此时,暂停电子流程是首要步骤,避免因平台功能缺陷导致采购程序混乱或信息不准确。
随后,采用符合规定的线下方式组织谈判成为必然选择。线下谈判能够确保谈判小组与供应商之间进行充分的面对面沟通,满足法定谈判程序的要求。同时,为保证谈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可追溯性,必须做好全程录音录像、书面记录等留痕工作。这些留痕资料不仅是采购活动合规性的重要证明,也为后续可能出现的质疑、投诉等争议解决提供了有力依据。通过这种方式,即使在电子化平台功能不完善的情况下,也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竞争性谈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违规省略谈判环节的法律后果
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这一规定体现了政府采购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旨在通过严格的法律后果约束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始终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行。终止采购活动并重新开展,虽然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采购成本和延长采购周期,但从长远来看,对于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它向市场主体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任何试图通过违规手段简化采购程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促使各方严格遵守法规,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环境。
电子化平台功能不完善时,竞争性谈判不能省略谈判环节直接报价。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环节的顺利进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实现质量与公平性的双重保障,更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