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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投标文件交货期前后表述不一致,能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吗?

在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里,投标文件是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关键依据,其内容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对采购流程的公平公正以及采购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然而,投标文件交货期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引发了关于中标结果是否有效的广泛讨论。深入探究其中涉及的法理问题,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实质性要求与偏离的内涵及区分

(一)实质性要求的明确规定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清晰规定,并且以醒目的方式予以标明。这一规定凸显了实质性要求在招标文件中的核心地位,其目的在于确保采购项目的基本需求得到精准满足,防止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出现偏离采购人核心意图的情况,从而维护采购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例如,在采购一批医疗设备时,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设备必须具备特定的功能参数,这些功能参数就是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需在文件中突出显示,让供应商清楚知晓。

(二)偏离的分类及界定

在实践中,“偏离”主要分为“重大偏离”和“细微偏离”,二者的区分对于判断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以及中标结果的效力至关重要。

重大偏离:指的是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存在不相符的情况,并且这种不相符可能会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或者履约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允许对这类偏离进行修正或补充,将会对其他投标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比如,招标文件要求某工程项目的施工工期为180天,而某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表示施工工期为300天,这种工期的大幅延长可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度安排和后续使用,属于重大偏离,该供应商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细微偏离:是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在实质性要求方面响应了招标文件,但存在一些非实质性要求的轻微不合规或不规范之处,或者存在部分非实质性缺陷,并且这些情况可以在不损害其他投标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予以更正。例如,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字体、字号等格式有细微要求,供应商未完全按照格式填写,但内容完整且不影响对投标文件核心内容的理解,这种情况可视为细微偏离。

二、交货期表述不一致的偏离性质认定

当投标文件中交货期前后表述不一致时,需要准确判断其属于“重大偏离”还是“细微偏离”,这直接关系到中标结果的效力。

(一)认定为细微偏离的情形

如果交货期表述不一致是由于笔误、排版错误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并且通过其他相关内容可以合理推断出供应商的真实意图,且该真实意图符合招标文件对交货期的实质性要求,那么这种情况应认定为细微偏离。例如,投标文件中一处将交货期写错,但其他多处对交货期的描述准确且一致,或者从项目的整体进度安排、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等方面可以推断出正确的交货期,此时这种表述不一致并未改变供应商对交货期的实质性承诺,没有对产品质量、性能或履约产生实质性影响,属于细微偏离。

(二)认定为重大偏离的情形

若交货期表述不一致无法合理推断供应商的真实意图,或者该不一致导致交货期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严重不符,可能会对采购项目的进度、使用安排等产生重大影响,那么应认定为重大偏离。比如,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交货期必须在某个特定时间段内,而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不同表述使得交货期无法明确,或者确定的交货期远远超出或早于该特定时间段,且无法通过合理方式解决,这种情况将影响采购人对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属于重大偏离,供应商投标无效。

三、偏离情形下中标结果的效力判定

(一)细微偏离与中标结果有效

当投标文件交货期表述不一致被认定为细微偏离时,中标结果应视为有效。因为细微偏离并未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的核心投标内容仍然符合采购人的需求。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方式,可以消除表述不一致的问题,使投标文件更加准确和规范,而且这种处理方式不会对其他投标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竞争,符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例如,供应商在澄清过程中明确以正确的交货期为准,并且该交货期能够满足项目要求,那么其中标资格不应受到影响。

(二)重大偏离与中标结果无效

若投标文件交货期表述不一致被认定为重大偏离,那么供应商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其中标结果自然也无效。重大偏离意味着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无法满足采购项目的基本需求。如果认定其中标,将会损害采购人的利益,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违背政府采购制度设立的初衷。例如,因交货期重大偏离导致项目无法按时投入使用,给采购人带来经济损失或影响正常业务开展,这种情况下必须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四、评标委员会的职责与应对策略

(一)依法履行澄清职责

根据87号令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在投标文件交货期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履行这一职责。通过书面要求供应商澄清,可以准确了解供应商的真实意图,避免因表述不一致而产生误解,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正确处理澄清结果

评标委员会在收到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澄清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澄清后的交货期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不存在其他影响中标结果的问题,那么应认定供应商的投标有效;如果澄清后仍无法满足实质性要求或者存在其他违规情况,则应按照规定处理,确保中标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投标文件交货期前后表述不一致时,不能简单地一概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应根据偏离的性质进行准确判断,细微偏离不影响中标结果效力,重大偏离则导致中标结果无效。同时,评标委员会应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正确处理投标文件中的问题,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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