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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民办非企业单位缘何不能认定为中小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准确界定供应商的性质对于落实相关政策、保障公平竞争以及实现政策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被认定为中小企业这一问题,需从法律规定、中小企业定义本质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等多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一、中小企业定义的法律依据与本质内涵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明确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这一定义清晰地界定了中小企业首先需具备“企业”的法律属性。“企业”在法律语境下,是以营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其核心特征在于营利性,即通过经营活动获取利润,并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或股东。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性质与特点

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社会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法人范畴。其成立目的并非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并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利润,而是出于公益或非营利性目的,致力于为社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或社会福利。例如,本案例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社区服务工作,旨在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而非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这种非营利性贯穿于其设立、运营和管理的全过程,是其区别于企业的本质特征。

三、规模标准与税收缴纳不能改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企业性质

虽然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等指标上符合中小企业的相关规模标准,并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这并不能改变其非营利法人的性质。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规模指标,如从业人员数量、营业收入等,主要是从经营规模的角度对企业的规模进行分类,以便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能够更有针对性地扶持不同规模的企业。然而,这些规模指标并不能突破“企业”这一基本法律属性的限制。同样,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表明该单位在税收征管方面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就具备了企业的法律地位。税收征管中的分类与法律意义上的企业性质认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

四、政策目的与公平竞争原则的要求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就业的增加。如果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中小企业范畴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不仅与政策的初衷不符,还可能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因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运营目标和资金使用方式与中小企业存在本质差异,其享受扶持政策可能会对真正以营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造成不公平竞争,影响政策的实施效果。

综上所述,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其非营利法人的性质,不属于企业范畴,即使其在规模指标上符合中小企业标准且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能参与中小企业划型,更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准确认定供应商的性质,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政策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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