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我院保安服务项目预算 1076.78808 万元 / 年,委托深圳市交易集团福田分公司公开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文件于 2 月 29 日公开征求意见,3 月 19 日正式公告接受报名(15 个自然日),4 月 7 日完成评标,4 月 9 日完成定标,4 月 10 - 12 日进行结果公示,期间未收到供应商质疑或投诉,现项目合同已签订。
合同履行期间,收到举报,举报人称招标文件服务部分 “4. 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5. 拟安排的项目管理团队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 的评审项中,“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二级或以上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 的要求存在以 “准入类” 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的行为,涉嫌违法。
医院认为该评审因素设置合法合理,理由如下:一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我院根据项目需求对管理团队人员设置相应评审因素,提供二级及以上保安员证书作为加分项;二是结合《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 年版)》,二级以上保安员具备从事保安管理工作的能力,我院作为民生保障单位,对保安服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及能力要求较高,设置该评审因素有利于项目履约;三是项目已进行内部需求内容及风险审查,并参考其他地区类似处理结论,排除了违规风险;四是《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 年版)》中相关规定的适用前提是采购人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而本项目保安服务的资格条件为 “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备案证明”,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不属于资格条件;五是从实际投标情况看,10 家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在此评分项上均得满分(包括举报人),未限制竞争,且招标前、中标后公示阶段均未收到质疑,证明评审因素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问题引出
1.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如何准确判断评审因素的设置是否合法合规,尤其是涉及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2.当评审因素被质疑时,采购人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进行回应和处理,以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自身权益?
3.如何确保采购过程中评审因素的设置既能满足项目实际需求,又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避免对供应商造成不合理限制?
专家点评
在政府采购领域,评审因素的设置是保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且高效的核心要素之一,其合理性与合法性直接影响采购结果的质量与公信力,进而关联到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利用。
(一)本案设置评审因素的法律依据
1.本项目的评审因素是根据采购需求中对管理团队人员的需求确定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医院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需为本项目配备管理团队(至少要配备项目负责人1名,项目队长1人,行政综合文员1人,项目班长1人,其他管理团队人员 7 人)和保安员(保安员要求具备保安证,并作为星号条款),需求中对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作出明确要求,因此对管理团队人员设置相应的评审因素,提供二级及以上保安员证书作为加分项。
2.医院选择二级及以上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结合了该证书代表的水平能力和项目需要的履约能力。医院作为承担重要民生保障职能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在日常运营中面临着复杂且关键的安全管理任务,涵盖医疗秩序维护、医患纠纷调解、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等多个方面。这些工作对保安服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依据《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 年版)》,二级及以上保安员在安全技术防范、保安项目管理、应急处置等关键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能够更好地满足医院项目的实际履约需求。因此,此评审因素的设置本质上是从项目质量保障出发,与货物服务质量高度关联,并非简单的资格准入限制,符合法规的内在精神。
根据《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 年版)》,五级(准入)、四级(准入)、三级(需五级或四级保安员才能申请)的保安员从事一般的保安门岗工作,二级(需三级保安员才能申请)以上保安员具备从事保安管理工作。
我院项目管理团队除了要与归口管理科室对接日常安保事务外,还需对一线执勤保安队伍进行科学且有效地管理。我院作为民生保障单位(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在日常安全值守巡查、维护医疗秩序、处置医患纠纷、防盗、防火、防汛、防暴防恐等各种应急突发事件方面对保安服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及能力要求较高,在安全技术防范、保安项目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管理人员需要达到一定的职业能力要求。
因此,我院选拔管理团队时,将设置“二级及以上”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管理人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职业技能则更有利于项目履约。
但是不能理解为必须取得二级及以上保安员资格证书的人,才能成为管理人员(此种设置反而具有倾向性),投标人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安排合适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员。因此,该分项属于对管理人员相关专业能力及水平方面考察的评审因素,并不涉及资格准入,该评审因素与实际采购需求相关,是合法合理的。
项目在医院内部已进行了需求内容及风险审查,针对该评审因素的设置,我院结合了 2023 年其他地区财政部门关于《将“保安员”相关资格等级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不合理的事项不成立》的实际处理结论,进一步排除了违规风险。
(二)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的序号 87 中的常见举例,适用前提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清单是在“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结合深圳市政府采购实践”的目的下印发。我院设置的评审因素,根据 10 家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实际响应情况,10 家供应商在此评分项上均得满分(包括举报人),从结果上并没有限制竞争。
(三)二级及以上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不是保安行业的准入证书,而是高水平保安员在取得三级保安员证书后,再通过考核取得的技能等级证书。
(四)法律规定禁止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而非禁止将资格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职业资格证书只是资格条件的表现形式之一。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判断职业资格证书能否作为项目资格条件的依据。自 2013 年以来国务院执行“放管服”期间不断调减目录类别,
截至目前已分批取消 500 余项职业资格。财政部要求采购人不得将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准入资格条件,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时,如果将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供应商人员的资格要求,需与项目需求相关且该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是在《目录》之内。但不能认为《目录》里的准入类资格证书只要出现在采购文件中都属于项目的资格条件。
评审因素被质疑时,采购人应当针对质疑的来函,及时启动采购人内部控制机制,组织使用科室、项目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纪委监督部门,以及采购人的法律顾问,对合法性进行认真复核。对于质疑内容合法性及合理性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属于对法律的解读错误的,应当组织内控小组针对质疑进行详细的书面答复。
确保采购过程中评审因素的设置既能满足项目实际需求,又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避免对供应商造成不合理限制最核心的,是在采购公告前,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的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机制,才能在源头保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并且维护采购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
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要求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而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对应案例内容:在本案例中,医院设置 “二级及以上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 作为评审因素,看似涉及资格证书,但实则是基于对保安服务管理团队的管理人员能力提出了与项目质量相关的加分要求。医院依据项目实际需求,对管理团队人员职责有明确要求,如“项目负责人、队长等需具备相应管理能力”,而二级及以上保安员证书在《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 年版)》中代表着具备从事保安管理工作的能力,因此该评审因素并非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而是与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符合法规要求。但医院在后续操作中,应进一步细化该评审因素,如明确不同等级证书在项目管理中的具体加分细则,使其量化程度更高,更符合法规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的规定。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
要求采购人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在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规范采购行为,防范采购风险;同时要提高采购透明度,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及时处理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对应案例内容:本案例中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采购前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组织院内采购审查机制,已对保安管理人员设置的二级保安证书做了充分的内部风险审查,这为后续项目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规定了保安服务项目的资格条件为 “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备案证明”。
对应案例内容:在本案例中,正是基于此条例,医院明确本项目的资格条件并非 “二级及以上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而是上述规定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有力地证明了医院在评审因素设置中并未将资格条件错误地作为评审因素,进一步佐证了医院评审因素设置的合法性,确保采购活动在符合保安服务行业规范的基础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