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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政府采购中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某市政府教育部门计划为市内多所学校采购一批学生课桌椅,以改善学生的学习环境。此次采购项目规模较大,涉及多个学校,课桌椅数量众多,且使用人群为学生,对产品的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较高。采购人希望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出质量可靠、符合相关标准的供应商。

在招标文件制定过程中,采购人详细列出了采购需求,明确要求课桌椅必须符合相关环保和安全标准,以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其中,特别强调了课桌椅的有害物质限量需符合GB 18584 - 2024《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这一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家具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试验方法,适用于各类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和检验结果判定。

为了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要求,采购人在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设置了这样一项:供应商提供投标产品符合GB 18584 - 2024标准的检验结果合格报告得1分。

二、问题引出

招标文件发布后,引起了部分供应商的关注和疑问。有供应商提出,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是否合规?这一疑问引发了对该评分标准合理性的深入思考。

三、法规依据及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这意味着供应商提供的学生课桌椅产品必须满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产品进入市场的“底线要求”。在本案例中,GB 18584 - 2024《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供应商的课桌椅产品必须符合该标准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否则其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更不能参与此次政府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关于采购需求的要求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可以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提出更高的要求,并将其作为评分项,但须与采购需求相关。在本案例中,采购人直接引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作为采购需求的一部分,这是符合规定的,但将其作为评分项则需要进一步分析是否合理。

关于实质性要求和评分项的规定

22号文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在本案例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投标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是为了佐证其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这是一个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因为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只有“符合”和“不符合”两种情况,不存在连续区间或不同等次。所以,该指标应作为实质性条款,而不应作为评分项。

四、本案例中评分标准的问题

(一)未提出更高要求

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要求“提供检验结果合格的报告得1分”,并未对采购的产品提出比强制性国家标准更高的要求。根据22号文,若要在评分中体现对产品的更高要求,应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或提高标准。例如,可以要求家具中甲醛限量值低于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数值,并将此作为评分项。而本案例中仅以符合强制性标准作为评分依据,没有实际意义。

(二)混淆实质性条款和评分项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法定义务,在投标中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是证明其履行法定义务的方式。采购人应在符合性审查阶段核查供应商是否提供了检验检测报告,以此判断其投标是否有效。供应商提供检验检测报告,证明投标的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投标有效;供应商未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无法证明投标的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投标无效。所以,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混淆了实质性条款和评分项的概念,不符合法规要求。

五、正确做法及建议

(一)作为实质性条款

采购人应将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条款,在符合性审查阶段进行严格核查。对于未提供合格检测报告的供应商,直接认定其投标无效,确保进入评审环节的供应商都满足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这一基本要求。

(二)合理设置更高要求的评分项

如果采购人希望在满足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筛选出更优质的供应商,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提出更高要求,并将其作为评分项。例如,在本案例中,若采购人认为课桌椅的环保性能尤为重要,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其中甲醛限量值<0.05/(mg/m³)得1分,<0.03/(mg/m³)得2分等,以此激励供应商提供更优质的产品。

(三)加强法规学习和培训

采购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对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确保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依规设置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六、案例启示

本案例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警示,即采购人在设置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将其作为实质性条款进行要求,而不是作为评分项。同时,若要体现对产品的更高要求,应在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合理设置量化指标作为评分项。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府采购活动既能保障产品的基本质量安全,又能实现择优采购的目标,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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