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某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了一起供应商串通投标的违规事件,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秩序。财政部门经深入调查后,依法作出严肃处理,有力维护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正性。
项目背景:竞争性磋商引关注
此次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预算金额达180万元,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共有3家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旨在通过与供应商的充分磋商,获取更优质、更具性价比的采购结果,因此备受各方关注。然而,在磋商过程中,却出现了不和谐的音符。
事件经过:闲聊背后藏猫腻
在第一轮报价结束后,A供应商的授权代表张某和B供应商的授权代表李某在等候区闲聊。期间,张某向李某透露了A供应商此次报价为130万元这一关键信息。李某得知后,认为自己成交几率变小,竟提议让张某配合,并承诺若B供应商成功成交,将向A供应商支付2万元好处费。
第二轮报价时,A供应商因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剩余2家供应商继续磋商,最终B供应商成交。但随后,A供应商的张某向财政部门举报,称B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存在串通行为,要求认定B供应商成交无效。
财政调查:抽丝剥茧明真相
财政部门接到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对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细致审查。
调查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在此次采购活动中并无违法行为。然而,A供应商和B供应商在等候区的闲聊并非简单的交流,而是存在实质性串通行为。A供应商张某透露报价信息,B供应商李某提出配合并承诺好处费,这一系列行为已超出一般性闲聊范畴,构成响应人之间协商报价、意图排挤其他竞争者、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的串通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
处理结果:依法严惩护公正
基于调查结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认定B供应商成交结果无效。由于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一处理决定合法合规,彰显了财政部门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的坚定决心。
专家解读:串通认定有依据
专家指出,供应商在等候区闲聊本身并不必然构成串通,但若在闲聊过程中存在交换报价信息、约定配合投标(响应)、承诺给予好处费等实质性串通行为,则会被认定为串通。在此案例中,A、B两家供应商的行为明显属于恶意串通,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影响采购公正性,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法规警示:诚信参与是底线
此次事件为政府采购各方参与者敲响了警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若存在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将面临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还将被没收,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各方的共同努力。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诚信底线,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环境。财政部门也将继续加强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在阳光下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