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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工程采购项目,可以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吗?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能否将企业的“经营范围”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这一问题需结合法律框架、企业经营范围的动态性及“证照分离”改革背景进行综合分析。

一、核心结论

工程采购项目中,无论是一般经营项目还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均不应将“经营范围”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对于需要批准的项目(如建设工程、医疗器械、食品经营等),应以施工资质、经营许可证等法定许可文件作为资格条件,而非经营范围。这一结论基于以下法律逻辑与实务考量:

二、法律与政策依据分析

(一)经营范围的法定属性与动态性

自主决定与变更权。根据《公司法》第九条,企业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依法修改并变更登记。企业可根据业务需求随时调整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本身不具有稳定性,无法直接反映企业长期履约能力。

“证照分离”改革下的经营范围定位营业执照与经营许可的分离:自2018年“证照分离”改革后,营业执照仅作为企业市场主体资格的证明(“身份证”),而经营许可(如施工资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才是企业从事特定业务的法定凭证(“经营证”)。

经营范围的“兜底条款”。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通常载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进一步说明经营范围不替代许可文件,实际经营能力以批准文件为准。

(二)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设定规则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限制

采购人可设定与采购项目“特殊要求”相关的供应商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若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可能因以下问题被认定为不合理:

范围模糊性:经营范围表述可能宽泛(如“工程承包”),无法精准匹配项目需求;

动态变更性:企业可能已取得许可但未及时变更经营范围,导致被错误排除;

限制竞争:排除潜在合格供应商,尤其对新兴企业或跨领域企业构成障碍。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细化要求

资格条件需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及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为履行合同必需。具体包括:

专业资格或技术资格(如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设备设施、业绩、专业人才及管理能力。

经营范围未被列入法定资格条件范畴,因其无法直接证明企业具备履行具体合同的能力。

三、实务争议与澄清:需要批准的项目是否例外?

(一)争议观点:需批准项目应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

部分观点认为,对于建设工程、医疗器械等需批准的项目,经营范围可间接反映企业是否已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因此可作为资格条件。例如:

若企业经营范围未载明“建筑工程施工”,可能暗示其未取得施工资质。

(二)反驳理由: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能力脱节

许可文件与经营范围的独立性

企业可先取得施工资质等许可文件,再于30日内变更经营范围。因此,经营范围滞后于实际经营能力,不能作为资格判断依据。

反例:某企业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但未及时变更经营范围,若以经营范围筛选,将错误排除其投标资格。

“兜底条款”的明确性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以批准文件为准”已明确,实际经营能力以许可文件为准,无需通过经营范围重复验证。

国际通行做法参考

在欧盟、世界银行等采购体系中,均以专业资质、过往业绩、技术能力等实质性条件筛选供应商,而非经营范围。我国政府采购改革方向亦与此接轨。

四、合规操作建议

(一)工程采购项目资格条件设定要点

明确核心资格条件

施工资质: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

安全生产许可证: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人员资格: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的执业资格;

业绩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复杂度匹配的过往项目经验。

避免使用经营范围的替代表述

错误示例:要求供应商经营范围包含“工程承包”或“医疗器械销售”;

正确表述:明确要求“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二)风险防控措施

资格审查阶段

重点核查许可文件(如资质证书、许可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期;

对经营范围与许可文件不一致的,要求企业提供说明或补充材料(如变更登记申请回执)。

招标文件编制阶段

在“供应商资格要求”章节中,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作为设定依据;

避免使用“等”“其他”等模糊表述,防止资格条件泛化。

五、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某市政道路工程采购项目

错误做法: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经营范围包含“市政公用工程施工”。

后果:某企业已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但因经营范围未及时变更被排除,引发投诉。

处理结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招标。

案例2:某医疗器械采购项目

合规做法: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明确许可范围涵盖采购标的(如“第三类医疗器械”)。

结果:所有投标人均具备合法资质,采购活动顺利完成。

六、总结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经营范围因其动态性、模糊性及与实际经营能力的脱节,不应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人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及配套法规,以施工资质、经营许可、专业人员、业绩等实质性条件筛选供应商,确保资格条件与履约能力直接相关,同时避免限制竞争。这一做法既符合法律要求,也有助于提升采购效率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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