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重庆三峡学院防火墙及DNS设备采购(CQS25A00331)中标(成交)结果公告》(DNS,全称Domain Name System,域名系统)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原因是重庆三峡学院采购的“普联TL-R473G出口防火墙”中标价格为85万元一台,但该型号产品在某电商平台普联官方旗舰店售价仅299元。
2025年5月10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重庆三峡学院防火墙及DNS设备采购(CQS25A00331)终止公告》称:接采购人通知,原中标(成交)供应商所投的主要标的“出口防火墙”产品型号为某路由器产品型号,已确定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该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决定终止该项目采购,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上述事件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并于2025年9月6日发布了《关于重庆三峡学院防火墙及DNS设备采购事件调查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根据《通报》,该事件最终处理结果如下:
1.责令重庆三峡学院党委作出深刻检查,对分管副院长王某伟立案调查。对重庆三峡学院实验实训中心主任鲁某亮、副主任胡某,网络信息科工作人员胡某华立案审查(调查)。
2.对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仇某远立案调查,对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分管副主任童某诫勉。
3.对评审专家魏某、潘某春予以解聘,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4.中标单位洪正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顶格罚款,罚款人民币9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专家解读
中标价85万元的设备,网购价仅299元。该项目采购过程中,究竟是哪些环节出现失误,才导致了这场“错误百出”“错上加错”的“走过场”采购?这对实践中的采购工作具有哪些警示意义?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姜爱华:重庆市联合调查组发布的《通报》,让我们看到,这一“错误百出”“错上加错”的“走过场”采购,最终未能逃脱监管部门的监督视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成交供应商均受到了应有的处理或处罚。此次采购活动暴露出的各类问题,也为各方当事人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工作敲响了警钟。
1.对采购人而言,要做好政府采购内控建设“大文章”
重庆三峡学院的此次采购,暴露出内控制度缺失或者未有效实施的问题。从公开资料来看,该学院在确认成交供应商环节,未有效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机制。
2.对采购代理机构而言,要搭好政府采购“安心桥”
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纽带,也是决定采购成败的关键参与主体。此次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未履行好为采购人把关的职责:在“认为中标产品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未履行提醒采购人的义务,仅简单机械地“走流程”,最终酿成大错。
3.对评审专家而言,要对得起“专家”二字
尤其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更需要评审专家更好地发挥专业知识与谈判技巧。此次采购中,即便供应商作出了不实承诺,但从投标标的本身来看,其明显无法满足采购人需求,但评审专家未能作出应有的专业判断。
4.对供应商而言,要坚守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底线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而此次采购中,洪正公司抱着侥幸心理提交不实承诺函,以虚假材料骗取投标资格,最终受到3年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及9000元罚款的处罚。事实上,供应商失去的远不止这些,其行为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将直接阻碍自身未来发展,实属得不偿失。
当然,此次采购也让我们反思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亟待完善之处。此次采购选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该方式从制度设计到实际执行,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待完善之处。例如,从制度设计看,竞争性谈判选取成交供应商的条件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这种“最低价择优”机制未能发挥竞争性谈判采购的优势。又如,依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竞争性采购的规定,应先成立谈判小组,随后由谈判小组成员参与编制或确认谈判文件。但实际操作中,许多竞争性谈判项目直至谈判环节才抽取评审专家,导致专家不了解前期谈判文件的相关要求,仅能在评审现场临时查阅评审规则,难以真正发挥专业评审作用。对此,我们期待并相信这一轮政府采购修法能妥善解决这些问题。
我们更要为发现此次采购中问题的细心网友点赞,正是网友凭借敏锐观察发现了重要线索,才推动监管部门及时介入,使此次“走过场”的采购得以及时止损。政府采购使用的是纳税人的资金,唯有包括纳税人在内的多方主体开展有效监督,政府采购制度才能发挥更大作用,才能行稳致远。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这场荒诞采购闹剧曝光后,被官方紧急叫停。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部门迅速组织调查,并对调查情况进行了通报。这是该市政府采购“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实际行动,既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供应商依法作出处罚,又刀刃向内追究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在该项目采购过程中,至少有4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1.资格审查失察
谈判文件显示,供应商需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通报》显示,“洪正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无社保缴纳及纳税记录”“在全市政府采购领域试点推行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不再进行前置审查的背景下……并提交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以虚假材料骗取投标资格”。需明确的是,重庆市政府采购的这一试点并无不当。谈判小组不进行前置审查,并不意味着在谈判过程中无须审查。若谈判小组当时认真审查洪正公司响应文件中的相关主体信息,便会察觉该公司未实际运营,进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绝无可能让其企图得逞。
2.标的审查失误
谈判文件“项目一览表”与成交公告显示的标的名称一致,都是“出口防火墙”。但网友检索发现,成交的普联TL-R473G设备实为路由器,并非出口防火墙。《通报》指出,洪正公司“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因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便在购物平台搜索防火墙、DNS设备等关键词,随意选取……”该项目谈判小组或许会觉得委屈,洪正公司响应文件中称其提供的是“出口防火墙”,怎会知晓其“挂羊头卖狗肉”?但需注意,若评审专家以此推诿责任,人们不禁要问,难道专家的专业判断还不如未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网友?
3.参数审查失守
谈判文件载明的技术参数要求达56条之多,却为何未能避免普联TL-R473G不满足采购需求?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填写《技术(质量)响应偏离表》,该表“响应情况”栏明确提示:“请注明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以及响应文件中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洪正公司填写此表时,本应根据拟提供的防火墙及DNS设备实际技术参数予以填报。但根据《通报》查明的情况,该公司“技术参数直接照抄竞争性谈判文件”。照抄技术参数意味着无任何偏离(包括正偏离),这种情况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极不正常,按常理应被谈判小组察觉。《通报》显示,在评审中,专家魏某、潘某春未核查参投的设备型号,仅象征性地询问产品是否满足要求,未从专业角度详细了解产品性能、价格等情况。因洪正公司承诺均符合条件,且在竞争性谈判中报价最低,被列为拟成交单位。这一现象似乎说明评审专家混淆了政策边界:重庆市试点的是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而非技术参数审查承诺制,技术参数仍需逐项核查,不存在“承诺即通过”的情况。
4.成交确定失常
该项目推进至成交结果公示阶段时,成交候选人中的第二名、第三名供应商未提出任何质疑。若没有网友意外发现异常并披露,这笔荒诞交易便会最终达成。更值得商榷的是,当时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人员与采购人代表虽已产生疑问,却仍认为“只能确认中标结果并公告后再作处理”。为何在发现异常时不及时处置,反而要等到网络曝光后才仓促应对?根据74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及时终止采购活动,并没有需要等确认成交结果并公告后再处置的规定。
针对该项目暴露的问题,为防范不法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偷梁换柱”,损公肥私,还应注重以下几点:
一要明确采购需求、细化技术指标。通过查阅该项目谈判文件发现,文件对采购需求未作专门表述,远未达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一款所强调的“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要求。尽管谈判文件规定了技术参数,但内容不够细化;加之缺乏明确的采购需求约束,导致供应商有机可乘。
二要强调评审专家的专业性与敬业精神。就该项目而言,对照谈判文件与普联TL-R473G产品说明书,即便是初通网络硬件知识的人,也大致不会混淆设备类型。该项目出现如此严重的问题,要么反映评审专家专业能力不足,要么体现其敬业精神缺失。重庆市禁止相关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这一处理完全合理,也为其他地区敲响了警钟。
三要完善合同条款,严格验收标准。查阅该项目谈判文件所附的合同格式发现,合同关于标的约定的条款仅包含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信息,且质量要求与技术标准中均未明确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对供应商交付不符合采购需求产品的行为未设置任何制约措施。值得庆幸的是,因合同尚未签订,该项目得以及时查处并纠正,未造成重大损失。
广东省政府采购协会讲师雷金辉:我主要从该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程序、处罚等方面谈下体会。
1.关于采购文件与价格有关的规则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进一步作出补充解释,“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也即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是:在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
既然前提是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那实质性要求是什么?该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中,除“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篇、第三篇规定的谈判内容进行实质性响应”这一要求外,整个“实质性响应审查内容”的审查均为盖章、签署、有效期之类的形式要件或程序性要件,技术和商务要求中并未明确设置实质性要求。没有实质性要求,也就意味着允许负偏离;而技术和商务要求全部允许负偏离,这就等于没有要求。若技术和商务要求均允许出现负偏离,又何以判断供应商是否实质性响应?既然未明确实质性要求,供应商选择低端商品参与竞争,似乎也是规则导向下的必然结果。在这一问题上,一味谴责供应商似乎未必合理。
2.关于采购程序
竞争性谈判是一种需要与供应商反复谈判,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采购方式。74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由此可见,供应商在最后报价前退出谈判,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而该项目谈判文件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显然,采购文件中的该程序规则存在违法情形。
3.关于《通报》涉及的各相关方处罚
第一,关于洪正公司的违法行为以及处罚。从《通报》来看,原成交供应商洪正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但具体违法行为未被直接明确列出。
《通报》反复强调该公司曾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但是,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也不符合法律法规中“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适用条件。仔细研读《通报》文本可推测,洪正公司提交的《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可能存在不真实情形,未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要求。作为联合调查组的《通报》,个人建议应明确告知公众,相关供应商具体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哪些条款,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使其能够基于该知情权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督职责。
《通报》指出,中标单位洪正公司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顶格罚款,罚款人民币9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上述处罚,《通报》未明确“相关规定”具体指向何种情形,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还是恶意串通,又或者是其他违法行为?此外,对洪正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主体,《通报》亦未提及。
第二,关于政府采购中心被问责。该项目中,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显然未能尽到提供专业集中采购服务的义务,但从处理结果来看,其面临的问责力度并不轻,“对市政采中心工作人员仇某远立案调查,对市政采中心分管副主任童某诫勉”。《通报》原文表述为:“评审后,市政采中心工作人员、项目经办人仇某远在认为中标产品无法满足采购需求,且胡某华也提出疑问的情况下,对风险隐患认识不足,未提醒胡某华核实而是告知只能确认中标结果并公告后再作处理。”仅因未提醒采购人代表核实便对仇某远立案调查,此行为更偏向于专业能力层面的疏漏,而非违法违纪行为。若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仅以此为由追责,未免有“责任过重”之嫌。
中招智库专家黄超:我将从评审专家的角度进行探讨。
在该项目中,评审专家存在的核心问题在于:未能对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分项报价表载明的“防火墙”产品(规格型号普联TL-R473G)进行有效识别与判断——此类问题本可通过常识作出初步判断并发出风险提示。若谈判小组在评审中发现供应商相关产品存疑甚至疑似弄虚作假,除可通过谈判与供应商进一步沟通确认外,还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等规定,及时记录相关情况、告知采购人,并依法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程序予以处理。
选取该项目的“阅卷人”(评审专家)时,理应选择与采购标的相适应的评审专业品目,毕竟“术业有专攻”。若抽取的两位评审专家均不具备计算机相关设备的基本技术能力,出现“文不对题”“专家不专”情况,这无疑是该遴选环节的突出问题。这也是目前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机制中普遍存在的争议痛点,难以切实保障“专业人做专业事”。此外,由此还衍生出两方面问题:
一方面,部分地区存在评审专家资源质量不高、入库标准偏低、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尽管评审专家群体庞大,看似加入门槛不低(如职称、工作经验等要求),实则近乎以“熬工龄+评职称”为主要衡量标准。反观行业专家的认定标准,至少要求申请人在对应行业深耕多年,具备深厚理论基础或丰富实践经验,且通常包含专业获奖、参与规范或专著出版等条件。而评标评审专家在招标采购领域的入库标准,仅要求其“熟悉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政策”;对于本行业专长指标的衡量,则以“职称+若干年的工作经验”为标准。在职称评审导向下,不少申请人虽取得相应职称,却既不熟悉招采业务,专业能力也存在欠缺,仅通过“临时抱佛脚式”的应试刷题,便进入评审专家库,在稀里糊涂的状态下参与评审,担任招采项目的“阅卷人”。但评审工作本身需依据招标采购法律制度及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程序和标准,结合专家自身专业技术能力,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择优评审,更遑论涉及完善、补充、重构采购需求的谈判、磋商以及合作创新谈判等复杂场景。若专家对招标采购法律制度了解不足、理解存在偏差,本身已属“先天不足”;加之其通过随机方式临时参与评审,对项目背景、立意、评审重难点、关键要素、履约要点均不甚了解,自身在“阅卷”储备上就不够“专”,极易凭主观臆断作出判断,进而影响评审质量与科学择优效果。
另一方面,评审专家入库后的招采专业继续教育及持续培训仍存在浮于表面、缺乏深度的问题。对其职业操守与责任心的要求落实及关注度提升均有待加强,“一标一评价”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实处。这导致部分评审专家在评审、谈判磋商中流于形式、敷衍了事,缺乏严谨审慎的责任意识,“快餐式评审”“流水线作业”的倾向明显,存在重速度轻质量的问题——这也是该项目中本可通过常识发现的问题最终未被发现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