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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政府采购文件合规性警示案例分析

一、项目背景与事件概述

近日,某地政府采购网发布一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某中学实验室、功能室维修改造及设施设备采购安装工程(预算金额575万元,公开招标)因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争议被叫停。投诉人提出四项质疑,经财政部门审查,其中三项成立,项目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一事件暴露出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中的典型合规风险,为同类项目提供了重要警示。

二、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一)检测报告要求:形式合规与实质公平的冲突

争议点:招标文件要求检测报告"需带官方二维码及可查询编号",投诉人认为该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不合理准入壁垒。

法律分析: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文件不得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检测报告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如CNAS认证),而非查询形式。财政部门认定该要求成立,说明:

形式要求≠实质合规:二维码查询属于技术性附加条件,若未影响报告真实性,则构成对供应商的非必要限制;

行政倡导≠强制标准:相关部门提倡的可查询编号不具有法律强制性,采购人不得将其转化为准入门槛。

(二)产品参数限定:排他性条款的认定标准

争议点:招标文件对产品参数、尺寸、规格"全部限定值,无范围值",投诉人指控其具有排他性。

法律分析:

参数设定需遵循"必要性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本案中:

通用产品无特殊需求:若采购标的为常见设备(如实验台、通风系统),限定具体数值而非性能范围(如"承重≥500kg"),可能指向特定品牌;

排他性认定关键:财政部门需证明参数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或存在多个品牌可满足要求但被排除的情形。

(三)业绩合同限制:代理商权益的保护边界

争议点:招标文件要求"业绩合同对方必须为最终使用客户",排除代理商与总包方合同。

法律分析:

业绩要求的合法性:以最终用户业绩证明供应商履约能力具有合理性,但需区分项目性质。若采购内容为通用设备,代理商的供货经验同样重要;

歧视性认定:财政部门认定该条款成立,可能基于两点:

1.未证明最终用户业绩与项目履约直接相关;

2.排除代理商构成对特定渠道供应商的歧视(《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

(四)品牌指向性:双重证据的审查逻辑

争议点:招标文件嵌入某公司带水印图片,且参数与官网介绍完全一致,投诉人指控"参数+图片"构成品牌指向。

法律分析:

品牌指向的认定标准:需同时满足"唯一性""故意性"。本案中:

1.参数与特定品牌官网一致,具备唯一性;

2.删除图片未调整参数,证明主观故意;

部分成立的原因:财政部门可能认为投诉人未充分证明其他品牌无法满足参数要求,但品牌指向性证据已足够要求修改文件。

三、处理结果与合规启示

(一)财政部门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成立,责令修改招标文件;

诉事项4部分成立,因证据链完整性不足未完全采信;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项目需重新采购。

(二)采购文件编制的合规要点

避免技术壁垒:参数设定应采用"性能指标+范围值"模式,如"尺寸误差±5%"而非固定值;

业绩要求合理性:区分项目类型,通用产品可接受代理商业绩,特殊项目需说明最终用户业绩的必要性;

品牌中立原则:严禁嵌入特定供应商宣传资料,参数描述需使用通用技术术语;

检测报告规范:明确认可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形式,不强制附加查询功能。

四、延伸思考: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保障路径

建立前置审查机制:采购文件发布前需经法律顾问或第三方机构合规性审核;

完善投诉处理程序:财政部门应细化品牌指向性、排他性条款的举证标准,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强化供应商教育:通过培训提升供应商对不合理条款的识别能力,鼓励早期质疑。

结语:

本案凸显了政府采购中"形式合规""实质公平"的平衡难题。采购人需从"需求导向"转向"市场导向",在保障项目质量的同时,避免通过技术性条款限制竞争。财政部门应持续完善监管规则,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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