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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解除合同后重新采购,能改变采购方式吗?

案例回放

某专用设备和系统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为260万元。该项目分为三个采购包,ABC三个采购包的预算分别为160万元、60万元、40万元。中标结果公告后,三个采购包的中标供应商都与采购人签订了采购合同,并如期履行了采购合同。但是,采购人在调试过程中发现,A包中标供应商交付的货物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采购需求。采购人与A包中标供应商沟通后,同意A包中标供应商延迟合同履行期限。但是在延迟履行期限内,A包的中标供应商仍然无法将满足采购需求的货物交付采购人,采购人只能通知中标供应商解除采购合同。合同解除后,采购人开始重新采购。因B包、C包的中标供应商顺利履行了合同,只有A包解除合同,只对A包进行重新采购,但A包预算为160万元,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将相关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自主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但有相关人员担心改变采购方式会违规。

问题引出

1.解除合同后重新采购,采购人能否自主选择采购方式?2.原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重新采购后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属于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吗?

法理分析

1. 解除合同后重新采购,采购人能否自主选择采购方式

法理依据

采购项目独立性原则:政府采购项目虽然可以划分采购包,但每个采购包在法律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当某一采购包因特定原因导致合同解除,需要重新采购时,应将其视为一个独立的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采购方式的选择应基于重新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而非原项目整体情况。

采购方式选择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同时也允许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情形,其中就包括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

结合案例分析

合同解除后的独立采购:本案例中,A包中标供应商交付的货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延迟履行期限内仍无法交付满足需求的货物,采购人依法解除合同。此时,A包的重新采购是一个独立的采购项目,与B包、C包的采购和履行情况无关。

预算金额未达公开招标标准:A包预算为160万元,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采购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无需经过财政部门审批。因此,采购人将相关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后,自主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 原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重新采购后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不属于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

法理依据

规避公开招标的认定标准:规避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故意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以逃避公开招标的程序和监管。判断是否构成规避公开招标,需要综合考虑采购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以及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购项目变更的合法性:当采购项目因不可抗力、供应商违约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解除,需要重新采购时,采购人有权根据重新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只要采购人的选择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没有主观故意规避公开招标,就不应认定为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

结合案例分析

客观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本案例中,合同解除是由于A包中标供应商无法交付满足采购需求的货物,属于供应商违约的客观原因。采购人依法解除合同并重新采购,是合法合理的行为。

重新采购的独立性和合法性:重新采购的A包是一个独立的采购项目,其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根据重新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人没有主观故意规避公开招标,也没有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变采购方式。因此,重新采购后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不属于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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