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法律框架下,投标人是否参加开标会议并不影响其依法提出质疑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或招标人不得仅以“未参加开标”为由拒收投标人对开标结果的质疑。但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具体情形审慎处理:
一、法律依据与处理原则
质疑权的法定性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身权益受损的,可在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结论:投标人是否参加开标会议不影响其质疑权,仅需满足“投标人身份”和“法定时限”要求。
拒收的合法情形
超出质疑期限:若质疑函提交时间超过法定期限(如政府采购项目超过7个工作日),可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主体不适格:提出质疑的并非投标人本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内容不合法:质疑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如对评标委员会的专业判断提出主观性质疑)。
二、实务操作建议
未参会但按时质疑:依法受理,不得以“未参加开标”为由拒收,需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未参会且逾期质疑:书面告知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如“超过法定质疑期限”)。
质疑内容不完整:要求补正材料(如补充证据、明确诉求),未补正则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主体不适格: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非投标人或授权代表”等理由。
三、风险防范要点
程序合规性:无论是否受理质疑,均需书面记录并留存送达凭证(如签收单、邮寄回执),避免程序瑕疵引发投诉或诉讼。
证据审查:重点核查质疑人是否属于投标人、是否在有效期内提出、质疑事项是否与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直接相关。
例外情形: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且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的,可能被认定对开标过程无异议,但法律未明确剥夺其事后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某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人A未参加开标但按时提出质疑,质疑中标人资质不符合要求。代理机构受理后查实,最终取消中标资格。法院认定受理程序合法。
案例2:投标人B未参加开标且逾期15日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后续投诉被财政部门驳回。
结论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但依法定条件和时限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若存在逾期、主体不适格或内容不合法等情形,可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但需书面说明理由并留存证据。建议招标采购主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质疑流程与时限,减少争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