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正式印发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工作,确保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方案评审质量,为推动我国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进程提供有力保障。
《办法》对部本级发放采矿许可证矿山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方案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程序严格遵循申请、遴选、公示、入库、公告等步骤,确保入库专家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入库专家需具备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并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他们应了解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及前沿方向,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要求、标准规范。同时,入库专家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专业方向涵盖自然地理学、生态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水文学与水资源、地质工程、环境工程、土地资源管理、财经等多个领域。
《办法》不仅明确了入库专家的权利,如受邀参加方案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对重大分歧问题保留个人不同意见、自愿申请退库等,还规定了入库专家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对评审意见负责、主动提出回避、遵守评审和保密规定等。
此外,《办法》还对出库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评审意见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导致严重后果、应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泄露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损害相关单位正当权益、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参加评审工作达到两次、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方案评审专家库形象活动等。一旦专家出现上述情形,将被移出专家库,且不得再次入库。
《办法》的印发,标志着我国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工作迈入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未来,自然资源部将继续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各地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专家库,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为我国矿区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